案例类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腾房,律师代理买方胜诉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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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原告通过某中介结识被告张某,得知当时被告张某欲出售诉争房屋。签约时,原告方知该房屋系企业产,出租人为某房管站,承租人为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只是曾经欲购买诉争房屋,至今仍在房屋内居住。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原告向张某、李某分别支付相应款项,李某配合过户,张某配合腾房。此后,以产权单位作为诉争房屋的出租人,原告作为房屋承租人签订《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告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是被告张某却无任何理由拒不腾房,张某居住房屋时还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

原告自行起诉后委托律师,律师帮助原告重新整理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协助恢复房屋结构,要求被告张某限期腾房。原告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在天津无固定住处。然而其全款购买房屋却不能及时入住,心情万分焦虑,希望案件能够快速了结,顺利入住房屋。

 

律师工作及亮点:

诉讼期间,法官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张某未果。律师与法官一起来到涉诉房屋现场勘查,了解情况。法官表示为稳妥起见,民事起诉状和民事判决书都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这样,诉讼就会旷日持久,延长原告的维权周期这不是原告愿意看到的。律师就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向法庭阐述邮寄送达,签字即有效。法官遂尝试邮寄送达,果然有人签收,但是开庭时只有被告李某到场,张某未到庭,于是法院便对其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即可入住房屋。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1、购买二手房屋,首先要仔细核对房屋权利人与签约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是否有委托售房的手续。买方应要求中介审查相关内容;2、如果购买公有住房或者企业产房屋,对于原承租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的,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恢复结构,或者预留一部分房款,待其将房屋结构恢复后再给付,以免产生新的纠纷;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腾房日期,以及如果卖方延期腾房的违约责任,同时预留相应腾房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