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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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律师代理被告卖方。

2017年2月,原、被告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为200万元,被告卖方应于2017年4月10日前注销抵押权登记。签约时,原告给付定金5万元。签约后,被告立即联系银行平贷。2017年4月,银行通知被告可以办理平贷手续。被告平贷后又办理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因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天津市发布限购限贷政策,原告提出其不能再按照原计划购房,要求解除合同。经过双方磋商,双方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了书面协议,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定金1.5万元。协议约定双方争议一次性解除,如果再有争议,放弃追究责任。然而,到了2017年10月31日,原告却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再退还定金3.5万元。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国家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原告主张限贷政策不能购房,对于其举证责任要求较高。诉状中原告自认不能按照原计划购房,可以抗辩是原告违约方。对被告有利的是解除协议已经一次性解决,但是不排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案件的可能性。

同时,律师针对原告主张,认为被告积极履行合同无任何违约情形;原告自认不能购买房屋属于单方违约;双方达成的解除协议已经一次性了结全部争议,原告再次起诉有悖诚信原则。

 

案件结果:

法庭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提示:

根据该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律师也给予相关提示:

1、因政策原因造成情势变更的,合同不必然解除,买卖双方仍须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2、一次性解除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