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
2022.02.21
立即咨询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为我所王茜律师。

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0年3月3日,被告马某与王某夫妻二人将原共有住房被政府依法拆迁而获得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悦春里的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430000元,原告已付清房款并居住使用至今。基于政策规定,当时该房屋尚不能办理产权证,于是双方约定待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马某与王某夫妻二人须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2019年初悦春里小区张贴告示通知所有房主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及相关手续,由于被告王某于2016年11月去世,原告只能与作为王某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及被告马某沟通此事,二被告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但二被告一直拖延办理。后经了解得知,因被告马某名下享有一套廉租房并拖欠房屋租金已达8万余元,导致涉诉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均未能将此事解决,后又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再次将其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立即开展工作,调查案件事实,积极准备材料,由于本案当事人在本次委托前分别于2016年、2019年提起过两次诉讼,律师指导委托人提供相关案卷材料以及相应证据,律师考虑到委托人本意还是想要涉案房屋,故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为案由为委托人立案,争取能够尽早地解决此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后,律师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并多次与原告对案件进行沟通,搜集案例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同时到红桥区房管局咨询关于是否必须腾退廉租房才可以办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登记,为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庭审中,被告答辩双方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并非是被告不配合,错不在被告。被告虽声称配合过户,将不能过户的理由归结于国家政策,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假象,而其以无房居住、没钱等理由拒绝腾退廉租房,实际已经构成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针对被告的答辩,律师与法官沟通,因案件结果无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具备履行条件,最终通过询问庭的方式将被告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在笔录中加以认定,随后将本案撤诉,以主张返还房款、违约金、利息等另案起诉。为了能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律师将并非合同相对人的被告马某之子王某一同列为被告,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在第二次起诉立案后,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未经开庭就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为人之本,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结果为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二被告给付原告580000元一次性了结。困扰委托人多年的纠纷终于得以顺利解决,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也特别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