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为委托人拿回40万元购房款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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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为我所刘丹律师。

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在秦皇岛市昌黎县澳景蓝湾项目周边旅善,途中得知涉案小区有新房在售,于是原告跟随销售人员到售楼处看房。销售人员称该房源是一手房,开发公司是被告秦皇岛市鑫能公司。销售人员承诺外地人员没有限购政策或者其他要求,可以随时过户。原告与家人商量后,于当日订购了澳景蓝湾小区房屋一套,并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7年6月21日,原告到售楼处与被告鑫能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二被告要求分次刷卡支付购房款总计493747元,刷卡后才得知其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包含80000元团购费、72533 元抵房费和391214元房款,共计543747元。原告回津后,在准备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方得知秦皇岛市已于2017年5月出台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其所购房屋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其购买的并非商品房,而是所谓的二手房。此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进行协商未果,原告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立即开展工作,调查案件事实,积极准备材料,并指导委托人提供相应证据,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为委托人立案,争取能够尽早地解决此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后,律师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并多次与原告对案件进行沟通,搜集案例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为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庭审中,被告鑫能公司辩称,与原告同期购买房屋的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系原告不配合造成违约,对于其销售的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针对被告答辩,律师据理力争,积极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针对被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律师主张二被告之间存在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拒不接收传票未参加应诉,通过律师与承办法官、当事人多次沟通,考虑到公告期限以及诉讼成本和诉讼目的的可操作性,最终,当事人听取了律师和法官的建议,对房地产经纪公司另案起诉。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结案,结果为判决双方买卖合同解除,被告鑫能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391214元。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特别满意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