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律师代理,帮助原告获得十一万余元利息及违约金的赔偿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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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及时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但被告却迟迟没有交房。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延期交房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款利息,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参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了解了案情。律师分析,被告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形,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月1日交房,截至立案之日尚未交房,延期交房时间超过180日,律师根据合同约定计算了违约金及房屋价款利息,在法庭上提出主张。并根据被告的抗辩对其进行了反驳。

被告主要提出两点抗辩。第一,诉讼期间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认为该行为属于实际交房;第二,延期交房系由于天津市政府出台环保政策《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导致房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一定的豁免。

律师提出,虽然房屋钥匙交付,但是由于房屋尚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故不能构成实际交房。律师经查询发现,《天津市2017 -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系天津市政府于2017年发布的,而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系双方于2018年3月24日签订。《方案》于签订合同前已经发布,被告应知晓此前政策性停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并在签署合同时合理预定交房时间,被告未能按照其确定的时间履行交付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最终,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案件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且最终判决数额与律师计算几乎一致。委托人对案件结果无异议,对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