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武某。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8日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第二款房产价款2.1条款中明确约定房屋价款为580000元,按揭贷款支付,和合同3.6条款约定卖方违约除应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应赔偿因此而导致买方所受损失,并约定于2016年9月5日前签署《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但在原告已经准备好购房款时,被告突然告知原告因为房屋涨价不想卖房了,并且在明知自己违约的情况下,仍然想要卖房给其他人,并且只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1万元,不想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原告因此委托到我所律师,以求得自己的正当权益。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帮助委托人分析案件进展情况,为防止房屋再次被转卖,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并查明后,发现被告邢某除房产外并无财产,于是律师前往房管局查询房屋出售情况,并做好随时查询该房状态的准备,一旦查到该房产有交易信息,便随时申请查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之后撤回保全申请。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委托人进行交流,告知他们准备被告违约的相关证据和录音,以便庭中质证时以证据证明力证明被告违约。
后在庭审中律师积极为委托人主张调解的权利,但是被告先是不同意,但在律师一一拿出事先准备的证据之后,在于之后的开庭当中同意和解。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和解结案,由原告武某在原合同约定成交价格基础上增加3万元,被告邢某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律师极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对此次诉讼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