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第三人与被告许某系父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第三人拖欠原告的款项实在无力偿还,涉案四人经友好协商,二被告及第三人愿意以被告名下的房屋抵偿债务,并签订《协议》。
《协议》约定因第三人无力偿还贷款,二被告自愿将涉诉别墅抵偿给原告;且协议签订后涉诉房屋所欠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因房屋存在贷款,产权证尚未下达,故《协议》还特意约定签字生效后二被告交付所有房屋手续并同意原告入住,待原告将房屋贷款清偿完毕,二被告及时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被告如约交付房屋全部手续,并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现原告具备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的能力,找到二被告协商过户事宜但二被告拖延履行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收案后及时确定办案思路,从房屋买卖合同的角度确定《协议》性质,而非将其视作单纯的以物抵债合同,有效地降低了败诉风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法官、当事人深入探讨交流案情,查阅大量相关法条及案例,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护委托人利益,对案情做到心中有数,对答如流。通过律师的工作,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判决二被告配合过户。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对此次诉讼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