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互殴致人轻伤,经律师辩护伤情变为轻微伤,当事人无罪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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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4日21时许,三被害人在本市大港区某小区门口就餐时,被告人以敬酒为名,挑起事端,双方在该现场发生了互殴行为(第一案发现场)。被拉开后,被害人因受伤,开车去医院就医。但因双方均为大港人,过去曾有矛盾发生。被告人遂纠集十余人驾车在大港205国道上,逼停我方的车辆,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第二案发现场)。负责纠集、积极参加者是本案的四被告人,同时有十余人站脚助威。后听见有人报警,离开现场。三被害人伤情均为轻微伤,主犯之一王某的伤情为轻伤(鼓膜穿孔)。


案件结果:

律师代理被害人一方。经律师代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王某(主犯之一)的伤情由轻伤变为轻微伤。由此,我方当事人避免了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