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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在《天津教育报》推出“潘律师信箱”栏目
    本所讯 为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作用,不断推动依法治校进程;为“依法治校研究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2016年4月20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天津教育报刊社精心打造、强强联合,在《天津教育报》推出“潘律师信箱”普法专栏。该栏目于每周三在《天津教育报》发表,每期选取校园法制热点案例,或与教师、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击水资深律师的精彩点评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如需咨询,欢迎新、老读者将问题发送至“潘律师信箱”panlvshixinxiang@sina.com,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3102125500、15900260476,击水律师将为您义务答疑解惑,一对一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 初中生打篮球受伤 谁来“买单” 文章发表于2016年4月20日《天津日报》第三版 天津教育报讯 某学生家长来电咨询:我的孩子现就读于天津某中学,因在体育馆与另一同学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请问: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就医费用由谁承担?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当前,学校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寻求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一旦遇到校园侵权案件必须考虑和慎重对待的问题。我国法律采取“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侵权案件。一、侵权人责任。打篮球作为体育运动在竞技比赛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和肢体对抗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双方均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均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损失应当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法律条文中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监护人的责任。因两名初中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他们监护人的父母应对自己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三、学校管理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非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务院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本案中,学校若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我们应正确处理校园侵权案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给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从而进一步保护学生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5
  • 我所出版《潘律师信箱》一书
    本所讯 2016年4月20日,由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主编、天津著名法学家张春明先生题写书名的《潘律师信箱》一书正式与读者见面。《潘律师信箱》一书书名始于2008年10月26日《天津日报》“潘律师信箱”栏目,此前栏目名为“法律咨询台”。该书收录了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一百三十七位击水律师(其中包括已经离开击水的曾经的击水律师)在《天津日报》发表的483篇文章。击水律师锁定典型案例,抓住事件核心,通过精彩解答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该书收录了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文章,如《我该承担存车费吗?》介绍了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捆绑验车合法吗?》介绍了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等。通过本书,可以使读者对各类法律问题有一个深入浅出、清晰明了的理解和认识,更好的帮助读者学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5
  • 击水律师参加今晚报助老维权法律公益活动
    本所讯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的美德,2016年4月23日上午9:30,我所律师张国辰、张宇参加由天津市老龄委、天津市律师协会、今晚传媒集团中老年时报社联合主办的第四届中老年文化节启动仪式暨中老年读书节系列活动之一“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公益活动,天津市律师协会领导莅临现场、视察指导。活动现场,前来咨询的中老年人络绎不绝,法律问题涉及户籍、赡养、房产、老年人再婚等内容。我所张国辰、张宇两位律师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一对一地为中老年人耐心答疑解惑;同时为前来咨询的中老年人发放法律服务卡和宣传资料,使前来咨询的中老年人对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获得中老年人的欢迎和一致好评。本次活动旨在帮助更多中老年人准确理解和运用新《老年法》、新《消保法》、新《反家暴法》以及新出台的法规,对于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了尊老、敬老、爱老的和谐氛围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公益活动将于2016年5月7日(周六)、5月21日(周六)、5月28日(周六)在今晚大厦(老厦)一楼大厅继续举办。届时,击水律师将为您义务答疑解惑,一对一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 张宇律师为中老年人答疑解惑 张宇律师 张国辰律师耐心为中老年人答疑解惑 张国辰律师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5
  • 我所参加天津工会律师团法律咨询活动
    本所讯 2016年4月21日下午,天津市总工会在静海区大邱庄津美街活动中心举办“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三五’”为主题服务农民工系列活动,为农民工开展送法律送文化送服务庆“五一”慰问活动。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谷艳艳律师及我所工会“法律援助团”律师刘丹、张国辰、张宇律师一行随天津市总工会参加活动,为农民工普及法律知识、义务提供法律帮扶。活动中,四位律师为前来咨询的农民工发放《安全生产法》等法制宣传资料围绕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工伤赔偿等方面法律问题全方位解答,增强农民工的法治意识,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确保职工安全生产。 本次活动旨在各级工会组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张国辰、张宇、谷艳艳、刘丹律师击水律师四位律师为前来咨询的农民工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前来咨询的群众认真阅读普法材料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4.25
  • 我所将于周六参加今晚报社助老维权法律咨询活动
    本所讯 我所将于2016年4月23日(周六)、5月7日(周六)、5月21日(周六)、5月28日(周六)9:30-12:00,在今晚大厦(老厦)一楼大厅,参加由天津市老龄委、天津市律师协会、今晚传媒集团中老年时报社联合主办的第四届“中老年读书节系列活动之—老年维权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届时我所王茜、刘丹、张国辰、张宇、马芳芳、曹晓冉律师将到现场围绕与老年人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老年人赡养、老年人遗产、家庭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种老年人维权难题义务为老年人一对一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如您有各类法律问题,欢迎您前往现场咨询。往期活动回顾: 王茜律师王茜、刘丹律师张宇律师张国辰律师马芳芳律师
    2016 04.22
  • 《今晚报》刊文《本市“依法治校研究会”成立》
    文章刊登于2016年4月20日《今晚报》第15版今晚报讯 (记者宋雁南)4月16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天津教育报刊社“依法治校研究会”正式成立。与会人士表示,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保障教育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表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天津教育报刊社“全方位”合作,成立“依法治校”研究会。将与天津教育报刊社全力配合教育部门,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作用,组织多形式、多渠道的研究活动,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天津教育报刊社张金钰社长表示,“依法治校研究会”契合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校园的实践要求,他就研究会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举办普法公益大讲堂,为教育部门、学校教师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三是要共同举办“依法治校”优秀校长评选工作。“依法治校研究会”走在了天津甚至全国的前沿。河北区教育局副局长付锐、天津市第二中学孙芳校长、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杨蕊、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民法学会会长贾邦俊、天津医科大学人文学院院长谷津贤教授、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吉林教授等专业人士都与会发言,大家一致表示研究会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将切实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真正办好、办实、办出水平,不断推动依法治校进程。
    2016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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