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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将与蓟县检察院开展友谊论辩赛
    本所讯 为推动我所律师的业务水平,加强律师理论知识,交流实践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技能和论辩水平,我所将于2017年7月15日与蓟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展开一场精彩的律师、公诉人友谊论辩赛。届时,双方将以法学知识交锋,以实战经验激辩。辩论赛将分五组,采取“一对一”个人及“三对三”团体形式。我所副主任潘晓东律师、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张国辰律师、陈冰律师以及实习律师胡博晨、安娜、王炳哲、孙言、王陆铭将作为参赛辩手与蓟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辩手在场上一较高低,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法学之辩,让我们拭目以待。辩题一王亮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致人死亡2013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亮钻窗潜入长江市翠湖小区被害人李丽家中行窃,不料将熟睡的李丽惊醒,王亮见被人发现,随即持刀进行威胁,并用衣服捆住李丽双手,威逼李丽交出家中钱财,李丽被逼之下说出家中有用于进货的10万元现金,王亮取走现金后钻窗逃离现场,李丽跑到阳台呼救,慌乱中因双手被捆,坠楼死亡。控方观点:王亮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蓟县院 卢春雨、臧洋、王建锋)辩方观点:王亮的行为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击水所 陈冰、王炳哲、孙言)辩题二李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南方大学有一对姐妹花——王娜和李丽,她们一样的聪明、一样的美丽,却有着不一样的家境。王娜富有,李丽贫寒,家族生活条件的差距,对她们的友谊没有产生一点影响,王娜过二十岁生日时,老爸送她一条白金项链,价值1万元。为了不让李丽心理不平衡,王娜对全宿舍的人称她从小摊上淘了条仿真项链,才38元。放寒假了,李丽想给妹妹带件礼物,但除了路费外再也没有余钱,李丽就想到了王娜的项链,才38元又那么精致,妹妹肯定喜欢,早晨去车站时,李丽顺手将王娜的项链装入包中,回家送给了10岁的妹妹。控方观点:李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击水所 安刚)辩方观点:李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蓟县院 王晶晶)辩题三陈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贷款诈骗罪陈华系某村村委会主任。2006年4月,在国家扶贫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陈华未同村委会其他成员商量,也未告知村民相关情况,私自以该村委会的名义在县扶贫办申请果苗贷款项目。陈华明知该果苗款只需15万元,却向县扶贫办申请需要20万元。在县扶贫办下达该项目贷款指标后,陈华以农户每户贷款200元小额贷款金额,私刻农户私章及代签字的方法,从银行贷款20万元。陈华除支付果苗款15万元外,剩余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控方观点:陈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蓟县院 魏彬伟、田 甜、李现卿)辩方观点:陈华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击水所 胡博晨、安 娜、王陆铭)辩题四李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王某在本市红桥区洪湖里附近,以借用为名,将其友罗某的现代牌小轿车(该车的所有人为罗某的母亲马某,其鉴定价格为158000元)骗走,但在网上该车并没有被登记为盗抢车辆,并且该车本身也没有明显更改痕迹。当日下午17时许,王某联系到从事二手交易的李某欲出售该车。随后,李某便与王某商议车辆买卖事宜、签订风车协议书。王某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出示了该车的机动车购车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却没有该车所有人马某身份证原件。最后,二人以五万元的价格成交。控方观点: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蓟县院 张 鑫)辩方观点: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击水所 潘晓东)辩题五刘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国家为鼓励家政行业的发展,财政部长商务部于2015年联合发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家政企业予以财政补贴,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实施。刘某系某市科技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从网站上获知了该家政企业补贴政策。刘某在明知其企业根本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补贴款,刘某请托该市商委负责申报企业审查工作的姜处长和负责验收工作的齐科长对其公司予以“照顾”,并向姜处长、齐科长允诺补贴款下发后给其好处费。在申报过程中,刘某为顺利通过审查验收,制作了虚假的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该材料先后通过了以姜处长为主的审查,以齐延长为主的验收,经姜处长将刘某企业获批的审查意见提请该市商委主管领导签字后,刘某从补贴款中给了姜处长15万元的好处费,给了齐科长5万元好处费。经查,姜处长和齐科长在审查、验收过程中明知刘某的公司不符合家政补贴标准。刘某将该余下的180万元补贴款用于个人消费。控方观点: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蓟县院 金庆磊)辩方观点:刘某的行为仅构成行贿罪一罪(击水所 张国辰)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7.13
  • 击水律师参加河北司法局“民事案件代理技巧”讲座
    本所讯 为进一步增强河北区青年律师的业务能力,提高青年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水平,2016年7月8日下午,河北区司法局邀请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盛同志,就民事案件代理技巧进行业务培训。击水律师事务所20名青年律师参加了此次业务培训。培训中,王盛法官以审判员的视角,从当前民事审判的现状;如何写好诉状和代理词;以及庭审的重要性、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何进行诉讼调解等方面,结合大量的生动典型案例及实际工作经验,就律师如何参与民事案件代理,为参训律师做了精彩的讲解,并解答了律师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培训后,青年律师们纷纷表示,本次培训内容丰富、贴近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回去后一定要认真研究、仔细领会、真正掌握,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代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闻源于河北区司法局
    2016 07.13
  • 我所受聘为河北区市政管理局法律顾问
    本所讯 2016年7月12日上午10:30,击水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市河北区市政管理局法律顾问签字仪式在河北区市政管理局二楼会议室举行。天津市河北区市政管理局局长王庆国、副局长魏东、科长李宪秋等与我所主任潘强、党支部书记张向龙律师及陈冰律师出席本次签约仪式。双方达成合作共识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2016年7月12日起,由我所潘强、陈冰律师担任天津市河北区市政管理局法律顾问。潘强主任介绍了击水律所历史、人员结构、办案模式及代理过的重大疑难案件。他表示能够担任河北区市政管理局的法律顾问既是荣誉,更是责任,今后将以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为己任,忠于事实和法律,为河北区市政管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为加快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击水所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经验丰富,先后担天津市综合执法局、天津市人社局、南开区政府等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今后,击水所将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打造高端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7.13
  • 击水律师为河北区育贤小学学生普法
    本所讯 为了有效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降低校园犯罪率,打造平安校园,2016年7月6日上午9:30,我所副主任潘晓东律师、青年律师王荣贵、刘丹一行应邀来到河北区育贤小学,为学生们开展“反对校园欺凌,争做守法少年”法制教育讲座。三位击水律师针对学生的年龄、心理和行为特点,结合法律工作经验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对校园欺凌事件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学生们在三位击水律师提供的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中学习了的具体法律条文,学习面对校园欺凌时如何正确、有效保护自己和同学的正确方法。随后三位击水律师就校园欺凌的侵害人群、危害后果、处理方式等问题和学生们进行了现场互动,学生们积极参与,热烈响应。我所副主任潘晓东律师表示,学生们在学校生活中要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要明法崇德、远离违法犯罪,做一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本次普法讲座图文并茂,深入浅出,学生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要拒绝校园欺凌,预防校园暴力,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所副主任潘晓东律师为河北区育贤小学学生普法 学生们认真聆听 刘丹律师 王荣贵律师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7.07
  • 市公安局《天津内保》杂志与我所联合推出普法专栏
    本所讯 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协会《天津内保》杂志与我所联合推出普法专栏,首期普法文章为我所副主任王茜律师谈《在员工入住过程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在员工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现今社会,各大中小型企业均存在严重的“用人难”的问题。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为了打官司而入职的员工”,工作不久便利用企业管理上的漏洞,索要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等项目。不仅给企业带来诉讼困扰,更使得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很难建立信任,逐渐破坏企业风气。面对上述现象,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也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但往往面对劳资纠纷的处理方式还是事后解决而非提前预防,这样的处理效果是大打折扣的。那么企业应当从何时起就开始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也就是进行招聘的过程中就已经需要开始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了。只有这样,才能够从一开始就避免“为了打官司而入职”的员工进入企业浑水摸鱼的可能性。下面从两个方面入手,讲解员工在入职时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与防范。第一,如何预防员工简历造假。现象与原因:当前由于求职人员在市场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用人单位招聘门槛也越来越高,求职者面临极大的压力,求职者被迫对自己进行包装,在简历的制作当中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要,难免会有弄虚作假的成分。作为企业来说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判断简历真伪,但如果员工在日后工作中因其造假而给企业带来麻烦和损失,将是十分令企业头疼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解读:首先,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简历以及具体情况是有知情权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企业该项权利。其次,因员工用隐瞒或者造假的简历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显然,企业是有权利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发现简历造假的情况,企业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却又面临着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衔接往往存在问题,法律虽然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如想主张由于员工造假而将其解除,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员工的造假或者欺诈行为,以及该行为与给企业用工带来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审判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并且企业需在该员工就职前、就职试用期或者就职期间等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并予以确认才可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举证难度太大,必然增加败诉的风险。预防风险的方式:其一,诚信承诺书,配合完备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有完备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将能够防范的法律风险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且在员工入职时让其签订应聘者承诺,并将规章制度予以发放。承诺书的内容主要是让员工保证简历的真实性,如若造假企业可以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把员工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是否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层面来考核,可以在发现员工有简历造假的行为时直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前期的制度准备较为繁琐,但却可简化后期诉讼的举证责任,减少败诉风险。其二,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背景调查。要求应聘者提供原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调查是否与其他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更深入的了解员工的跳槽原因及工作能力。第二,员工故意拒签劳动合同、故意拒绝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防范。现象与原因:很多企业管理者都认为员工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单位为其缴纳社保,都是其自己对于权利的放弃,企业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对此也无须理会。但有些员工却因此而提起劳动仲裁,并谎称是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或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积极地事实需要举证证明,消极的事实是不需要举证的,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就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举证,这样一来,企业往往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相关法律法规解读:首先,对于企业而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存在什么风险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运用这条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其次,如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存在什么风险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预防风险的方式:其一,保留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如:邮件、录音、快递单等);其二,最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三,利用录用函告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所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注明:“上述基本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另行协商,若员工提出协商的,则视为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并不意味着会增加劳资纠纷,相反的,如果企业定期对员工普及法律常识,将企业在法律上有何权利义务,员工又有何权利义务分析透彻。这样,会增加员工对于企业的信任,也会使一些有心计的员工了解企业的法律风险调控机制,从而放弃没必要的诉讼程序,更加优化企业的整体发展。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7.05
  • 我所出版《击水经典案例选-击水律师在您身边》一书
    本所讯 2016年7月1日,由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主编的《击水经典案例选-击水律师在你身边》一书正式与读者见面。本书收录了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之间击水律师在《城市快报》-“击水律师在您身边”栏目发表的文章。书中的素材大多取自击水律师所办过的案件。每个案例中,又分为“案件概况”和“律师点评”两个部分。“案件概况”先从宏观的角度就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的基本工作以及案件的最终结果作了概括性的阐释;“律师点评”则将律师的“代理意见”及“办案小结”的内容原汁原味地呈现给读者,也是律师办理案件的思维过程和总结,堪称本书精华。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序言《我为什要为击水点赞》是由《城市快报》记者高丽红老师亲自为之作序。通过本书,可以使读者对各类法律问题有一个深入浅出的理解和认识,更好的帮助读者学法、懂法,提高维权意识。 序 言 我为什么要为击水点赞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小美是个地道的职场美女,有大女人的睿智,又有小女子的谦和。今天下午,她委婉地在微信上留言:“高老师,想着给我发序言啊。”这是她第N次催稿了,今天是我俩数日前约定的最后交稿期限。其实我不是这么矫情的人,也不认为傲娇跟我有什么关系。之所以几次提笔,写到一半又中止,是觉得还没想好,有好多话想说,却不知道先说哪个,几次提笔,头都没开好,只好作罢。今年是击水律师事务所建所20年。一个事业,坚持了20年,还能一年比一年好,算是成功了。我在入行之初,击水所也还是个新所,在诸多由老牌国有大所改制过来的律师事务所丛林中,击水所名不见经传,能不能生存下来都曾经是个问题。如今,20年过去,击水律师事务所实实在在地成了天津乃至全国知名的百人大所,办公场所也从中山北路那个旧式宾馆四楼,变为市中心黄金地段的高档写字楼,而且是河北、南开两个场所。时值击水建所20周年,作为击水所发展的见证者,我想,我应该为它点个赞。为了它的执着。放到时下的流行词汇可以这么说,击水所的发展史成功上演了一部草根逆袭的励志大剧,听击水讲故事强过灌鸡汤。21世纪初,都市报的黄金时代,我也从中规中矩的老东家处跳到都市报去“实现新闻理想”。而实现理想的一个具体表象应该是抢新闻。大报小报,都市报,周报,不管是谁,在那个时代都拼了命地抢新闻。击水所,就是在那个时代,不断地见诸报端,名头越来越响。那时,互联网还没火。时尚的人们还喜欢泡坛子,没有微信,没有APP,人们更不知主播为何物。QQ还被用来聊天聚会,新闻网站还靠转载传统媒体的稿件过活,外出采访受到的礼遇远不如传统媒体。啊,传统媒体,都市报当年可不被认为传统。至今感怀那段日子。不少火及全国的案子,都是击水所办的,也都是我参与报道过的。通化串子案,主人公赵盛强是个人高马大性格直爽的东北汉子,当时他是击水所的委托人。高考顶包案的刘彩霞,从弱小到内心强大,到命运逆袭,也是在击水所的帮助下完成的华丽转身。她,也曾是击水所的委托人。有人说,击水所是最会炒作的律师事务所。“炒作”这个词,一度是贬义的,后来变成了中性的,到现在,多少有些褒义了。“炒作”性质的华丽转身源于时代的变迁,人们的观念也在变。作为媒体人,我想我应该为击水所当年的“炒作”说句客观的话。那时候,媒体人都知道击水所在“利用”媒体,利用媒体的报道出名,但媒体为什么还要“甘心”被“利用”呢?很简单,因为媒体需要新闻线索。一个根据击水所线索采写的新闻,能在网上疯转,网友评论如潮,傻子才不去抢。时隔多年,有位老法律人说:“现在才知道,击水所是有多么的聪明,人家持续不断的炒作,就真的成了名所了,再有谁想炒作,还不那么容易了。”时代在变,媒体的作风也在变,关于案件报道也有了不少过细的规则。而媒体与击水所的合作还在继续。于是就有了以普法宣传为己任的栏目。好吧,再为击水所点个赞,为它持续20年不间断的“炒作”。 前边小美提到的序言是应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之邀写的,为之作序的是一本栏目合集,是三年多以前,我工作的《城市快报》与击水律师事务所合作创办的《律师在您身边》栏目合集。我因为跑法制口,自办栏之初,领导就让我负责写这个栏目的稿件,素材大都取自击水所办过的案件,先写一段法制故事,再由击水律师事务所某位律师点评。意在以案说法,让人们从身边的律师那里学到常用的法律知识,以及摆平麻烦事的技巧。三年多的时间里,每一个星期,我都在为这个栏目焦虑。从催要素材,要与律师沟通了解继续采访,再到成稿。所幸的是,有不少稿件都一度在网上热转,成了网友热议的话题。有的网站在转载的时候还挂着栏板,但也没有人质疑,甚至还有人打电话到报社,询问击水律师事务所的信息。我想,这应该是互联网的一个好处,人们变得客观了,你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人们可以根据自己所需关注信息,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好奇关注信息,虽然也有网络喷子,但喷实用信息的人少。其间也有的稿子做得很省事。原来,击水律师事务所不少律师有写小结的习惯。一个案子办完了,判决生效了,委托人赢了官司,解了心中烦忧,锦旗送了,感谢的话说了,律师的活还没完。他们要为这个案子写个小结,从怎么接的案子,到办理过程中为了哪些难,做了哪些蜡,怎么于乱麻中解疙瘩,怎么彻夜苦读案卷理头绪,怎么一周几趟帮委托人取证据,怎么春风化雨,怎么柳暗花明。好的小结,看的同时发挥想像力,就如同看了一部破案剧,读起来才叫过瘾。小结是被我“逼”出来的。起初接手这个栏目的时候,我只按一般对律师办案的了解,问击水所要一个案子的判决书、起诉书、代理词之类的文书材料,我要把所有素材一一阅读之后,把案情梳理清楚,从中提练出新闻点,然后下笔成稿。然而,因为法律文书的特点所致,很多细节是上述材料反应不出来的。于是在写稿前,我还要一遍遍给律师打电话:“你认为这个案子的亮点在哪里?”“接手案件之初,有哪些难处?怎么克服的?”“看材料,当事人的房子自购买到起诉有十五年之久,期间发生了什么,这么多头绪,你是怎么理顺的?”忘了最初是哪位律师,可能是给问烦了,干脆让助理给发来一个小结。呀!真是好文,一应问题都可以在里面找到答案。那以后,再问击水所要素材时,《小结》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一项。不同律师的风格不同,小结也不尽相同。有的条分缕析,逻辑缜密,有的行云流水,像写散文。这种完全定给自己看的文字,就像我们小时候写日记周记一样,个人色彩更强些。也让我在阅读的时候,有机会品味律师的个性和风格,这份工作因而变得有趣了不少。不止于有趣。在创作这个栏目稿件过程中,我还收获了不少。一个年轻的妈妈,夫妻缘分尽了,丈夫屡次出轨却坚决不离婚,不知道他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击水所婚姻法务部长张向龙律师一句道破,男方是打着感情的幌子行转移财产的事实。张向龙律师有办法,几个回合,给她把婚离了,还把男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给平分了。这不能不令人佩服,律师的存在,在于把没有办法的事变得有办法,把看起来输定了的案子打赢。在击水所,这样的案子比比皆是。也为此刷新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认识。这是我再给击水所点赞的原因。有人说,击水所像天津律师界的黄埔军校,铁打的律所,流水的律师。这种说法折射出的情绪虽然毁誉参半,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确实能够锻炼人,即便是走出去的律师,也个顶个是好样的,没有一个孬种。20年过去了,击水还是那个击水,风格没变,LOGO也没有变。变的是它的附加值,据说,无形资产都值不少钱了。还有创始人潘强律师的头发,白了不少。20年过去了,我也还是一个记者,性格没变,作风也没有变。变的是我的年龄,虽然阅历深厚了,媒体环境似乎也变了,记者职业也不被更多人看好了。但是,我自认还有文人的些许气节,不媚钱不媚权。审视内心,我之所以为击水所点赞,与它的盛名无关,与它的附加值无关,所有看法都是由衷的,所有评论也是目前看来客观的。时代在发展,或许,将来,我会对击水所有不同于今天的看法,我保留可能更新看法和评价的权力。将来,如果我的看法变了,我可能会说出来,也可能不说,同样不取决于外因,只取决于我的内心。是为序。可能有点拽,但全是真话。欢迎批评指正! 高立红 写于2016年6月3日夜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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