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辰律师接受《法人》杂志采访 消法“后悔权”为何落地难
本所讯 2016年3月4日,我所张国辰律师接受《法人》杂志记者采访,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后悔权”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背景资料:《法人》杂志创刊于2004年1月,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是中国唯一的经济法律类高端杂志,在企业界、法律界以及传播领域均有着良好的资源背景,注重独家报道,深度调查,具有独到的新闻触角及观点,拥有得天独厚的法律资源和众多的信息渠道。其定位于以法律的角度解读经济,辨析市场与法制的关系,倡导以法的精神管理社会,经营财富。同时为企业经营决策者提供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支持,是一本经济法律类新闻杂志。 消法“后悔权”为何落地难——文章摘自2016年3月4日《法人》杂志新指引本着“平衡合同主体”,避免消费者恶意不当得利,避免商品价值贬损等原则对新《消法》进行了补充。同时,新指引将退货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也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一章,以防商家恶意规避退货责任2016年2月6日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立法初衷,对网购做出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该条款也被称之为“后悔权”。但新消法实施至今,“后悔权”的实施情况却是饱受争议。本次工商总局下发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下称《退货指引》),也被认为是进一步完善“后悔权”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后悔权”进一步细化与新《消法》相比,《退货指引》对四类商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细化,包括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特价清仓商品等,消费者购买这几类商品时,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中投顾问零售行业研究员杜岩宏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网购看不到实物,依靠商家对产品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做出购买决策,购物风险较大,所以后悔权的引入十分必要。他说道,“原因可以解释为以下两点:首先,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展示虚假商品信息的商家进行限制;其次,能够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利于网购销量的增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又叫无理由退货,实际上是消费者的适用权,又叫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权等等。就是说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说所有的商品都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主要的是对非现场购物,比如网络、电话、电视、邮寄的方式。”邱宝昌认为,网上购物具有跨地域的特性,严格来讲就是非现场购物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就是适用权。非现场购物规定一个新的、对消费者赋予的无理由退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充分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个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实际上也是消费的充分知情权和自主选择的一个延伸。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消法》当中规定了四种情形不能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其中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经过拆封的音像制品或计算机软件、保质期刊等。实际上,在一些大的主流购物平台,鉴于平台监管或评价机制的作用,后悔权的实施是有保障的。但在一些中小购物平台,或者个人的微店等,后悔权的实施确实存在一定障碍。邱宝昌进一步说道:“后悔权是对消费知情权的延伸和保护,这种保护是针对特定商品的,因为如果消费者退的货将会影响到二次销售的话,那么卖给谁呢?”但法规内的列举很难列举穷尽,所以有了一个兜底条款,根据商品的性质不宜退货,事先经过消费者确认的就不能再退。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同时认为:“据实践中的了解,也有极少部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恶意退货,有的甚至导致商家产生经济损失。就像前一阶段热映的电影《夏洛特烦恼》中的桥段,男主人公为了参加同学婚礼,去商场购买了一套礼服,没有撕掉价签等标识,旨在将来进行退货。”如果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将导致市场经济的不稳定。而且,新《消法》中对于何为“包装完好”“退货流程”等问题规定的不是十分详细,导致某些情况下退货无法实现。法规适用存漏洞“网购时存在一些商家对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进行一定的说明,如包装不得损坏、商品不得影响二次销售等,这些说明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执行乏力,时常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但若让鲜活易腐或定制产品强行退还又将损害商家的利益。归根结底是该项法规太笼统,需要出台相关细则来对不同商品做出不同规定。”杜岩宏就后悔权的具体实施情形对《法人》记者说道。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亦认为,新《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立法目的在于:由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产生的特殊性,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就规定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种制度。然而,法律往往是有漏洞的,这种制度很有可能就被某些动机不纯的消费者钻了空子,于是商家就在消费者购买之前进行一些说明。但从法律角度看来,这种约定是违反新《消法》规定的,在合同的效力层面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如果产生纠纷,对簿公堂,商家往往在这种约定上是占不到便宜的。邱宝昌则对记者说,经营者怎么说明都没有问题,但他们需要做的首先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他的解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他的解释就是无效的。邱宝昌进一步解释道,《消法》第26条规定,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适用当中,如果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减轻消费者的权利,或者是增加自己的权利,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样的条款是最终归于无效的。根据《消法》第29条,不得利用技术条件来限定消费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所以说应该正确的使用以及利用商品的性质不能退货。施行效果有待观察在杜岩宏看来,“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落地难,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商品性质不易退货的适用范围以及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是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明确,正是这些问题导致“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佳。而本次新指引中的规定,对于新《消法》进行了极大程度的补充。商家可以主动排除“新四类”商品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如药品、内衣、电子产品等。新指引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地位更加平衡。新指引本着“平衡合同主体”,避免消费者恶意不当得利,避免商品价值贬损等原则对新《消法》进行了补充。同时,新指引将退货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也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一章,以防商家恶意规避退货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新消法实施后,近两年中主要有几类商品退货争议较大,比如电子商品,像手机、数码相机、电脑等一些商品,商家认为此类商品是有记忆的,一旦使用就会有记录,再次买卖会影响其价值,所以不能退货。“本次工商总局在指引中要求这类商品不宜退货,我认为值得商榷。因为《消法》规定应根据商品性质不易退货,而不是以是否增大经营者的成本来考虑。实际上无理由退货就不管什么样商品,只要退货了,经营者都有成本的损失,根据《消法》第25条,运输费用可以由消费者承担,也可以进行约定。我个人认为工商总局根据商品的性质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质疑。”邱宝昌表示,新规中不可退货的前提并非商品的性质,而涉及经营者盈利多少的问题,即使是经过消费者确认的,都有待进一步考证。邱宝昌认为:“做指引很有必要,虽然这个指引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法规,但是其可以合理的指导,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构建一个和谐的消费引导。” 但邱宝昌认为,作为指引是不具备强制力的,所以如果经营者卖了电脑不退,即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可以适用《消法》第25条来采取法律措施,因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是有强制力的,引导连规章都不是,那只能说是告诉消费者这样做好一些,我个人认为像这样的引导、指引,应当由行业协会去做会更好,这样对市场更有益处。”邱宝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