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推进法制建设,普及法律知识,2016年3月7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每日新报》精心打造、联合推出“潘律师说法”全新专栏。
该栏目于每周一在《每日新报》发表,每期选取国内或天津市的法制热点,或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击水资深律师的精彩点评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
不是天津户籍能否承租亲属遗留的公租房
文章发表于2016年3月7日《每日新报》第6版
每日新报讯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不是天津市人。我与天津男子李某结婚,婚后无子女,丈夫无父母、无兄弟姐妹。几年后,丈夫去世了,丈夫生前承租一套公产房。我要求房管站过户,房管站以我“不具有本市户籍,不能承租公产房”为由拒绝办理。张女士咨询房管站的答复是否正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解答:房管部门对张女士的答复,依据是《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不具有本市户籍不得承租公有住房。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其中并未明文规定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才能承租公产房。
我们认为,不应将“不具有本市户籍就不能承租本市公有住房”作扩大理解。否则原承租人去世后,继承人无权继续承租房屋,这是与法理相悖的。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