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天津内保》杂志与我所联合推出普法专栏
本所讯 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协会《天津内保》杂志与我所联合推出普法专栏,首期普法文章为我所副主任王茜律师谈《在员工入住过程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在员工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现今社会,各大中小型企业均存在严重的“用人难”的问题。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为了打官司而入职的员工”,工作不久便利用企业管理上的漏洞,索要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等项目。不仅给企业带来诉讼困扰,更使得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很难建立信任,逐渐破坏企业风气。面对上述现象,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也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但往往面对劳资纠纷的处理方式还是事后解决而非提前预防,这样的处理效果是大打折扣的。那么企业应当从何时起就开始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也就是进行招聘的过程中就已经需要开始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了。只有这样,才能够从一开始就避免“为了打官司而入职”的员工进入企业浑水摸鱼的可能性。下面从两个方面入手,讲解员工在入职时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与防范。第一,如何预防员工简历造假。现象与原因:当前由于求职人员在市场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用人单位招聘门槛也越来越高,求职者面临极大的压力,求职者被迫对自己进行包装,在简历的制作当中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要,难免会有弄虚作假的成分。作为企业来说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判断简历真伪,但如果员工在日后工作中因其造假而给企业带来麻烦和损失,将是十分令企业头疼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解读:首先,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简历以及具体情况是有知情权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企业该项权利。其次,因员工用隐瞒或者造假的简历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显然,企业是有权利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发现简历造假的情况,企业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却又面临着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衔接往往存在问题,法律虽然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如想主张由于员工造假而将其解除,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员工的造假或者欺诈行为,以及该行为与给企业用工带来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审判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并且企业需在该员工就职前、就职试用期或者就职期间等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并予以确认才可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举证难度太大,必然增加败诉的风险。预防风险的方式:其一,诚信承诺书,配合完备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有完备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将能够防范的法律风险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且在员工入职时让其签订应聘者承诺,并将规章制度予以发放。承诺书的内容主要是让员工保证简历的真实性,如若造假企业可以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把员工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是否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层面来考核,可以在发现员工有简历造假的行为时直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前期的制度准备较为繁琐,但却可简化后期诉讼的举证责任,减少败诉风险。其二,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背景调查。要求应聘者提供原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调查是否与其他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更深入的了解员工的跳槽原因及工作能力。第二,员工故意拒签劳动合同、故意拒绝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防范。现象与原因:很多企业管理者都认为员工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单位为其缴纳社保,都是其自己对于权利的放弃,企业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对此也无须理会。但有些员工却因此而提起劳动仲裁,并谎称是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或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积极地事实需要举证证明,消极的事实是不需要举证的,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就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举证,这样一来,企业往往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相关法律法规解读:首先,对于企业而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存在什么风险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运用这条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其次,如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存在什么风险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预防风险的方式:其一,保留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如:邮件、录音、快递单等);其二,最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三,利用录用函告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所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注明:“上述基本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另行协商,若员工提出协商的,则视为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并不意味着会增加劳资纠纷,相反的,如果企业定期对员工普及法律常识,将企业在法律上有何权利义务,员工又有何权利义务分析透彻。这样,会增加员工对于企业的信任,也会使一些有心计的员工了解企业的法律风险调控机制,从而放弃没必要的诉讼程序,更加优化企业的整体发展。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