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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家属临近48小时放弃治疗,员工死亡可视为工伤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15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9年8月1日,某网络公司与李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李某主要从事网站维护工作。在2020年12月1日16时许,李某突然在自己工作岗位上晕倒,随即被送往当地的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12月3日8时分李某死亡,死亡原因:猝死(脑死亡)。中间李某妻子曾与医生多次沟通,了解到李某已经脑死亡,因此作出放弃继续治疗的决定。2021年1月2日,李某的妻子就李某上述事项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李某家属在李某抢救时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导致李某非正常死亡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主张,因此李某的死亡不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那么,家属临近48小时放弃治疗,可否视为工伤?【律师解答】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李某的死亡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可见,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再结合本法第十六条排除工伤情形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情形,视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家属在知道李某已经脑死亡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治疗,最终李某死亡的事实,能否视为工伤。关键在于医院对李某发病、急救、门诊过程的记载能否证明李某病情是危急且持续处于危重状态的事实。若能证实上述情况,即便基于目前先进医疗水平可以通过急救措施使李某延迟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系被动承认李某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去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表示放弃抢救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法理不外乎人情,李某家属作为李某的至亲,对李某的生命健康的珍视远胜旁人,签字放弃对李某的治疗需要承受超乎寻常的悲痛,更需要莫大的勇气。因此,如果在改变不了生还的可能下,家属临近48小时放弃治疗,是视为工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所述,视同工伤的这个条款一直充满各种争议,48小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但在裁判的过程中,要兼顾情、理、法,这样也符合了《工伤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 供稿
    2022 02.21
  • 民法典再次对家庭暴力说“不”
    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0年8月6日第6版家庭本应是情感安放的栖息所、心灵抚慰的避风港,是世上最温暖的地方。而家庭暴力践踏了个人尊严,动摇了婚姻根基,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不敢或不愿声张、求助,以致于施暴者变本加厉,甚至导致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民法典在吸纳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再次从三个方面对禁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对暴力行为的不当认知以及整个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履行保护人权国际公约的具体承诺,是宪法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可让婚姻家庭和谐发展在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中得到平衡。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家庭暴力提出诉讼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基本上沿袭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其中提到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调解虽是诉讼离婚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但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角度上讲,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已处于现实危险境地,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很小。一旦调解无效,法院应当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避免将调解过程变成“离婚冷静期”,也尽可能减少过长诉讼时间给家暴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早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及时获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帮助。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都会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若受害人对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囊括受害人应得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对没有赔偿的部分,受害人仍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施暴者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救济。此外,为遏制家庭暴力,除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外,还需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力度,注重为求助者搭建更多的维权平台。本文作者: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陈珊(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2022 02.21
  • 离婚后不探望子女,能起诉要求探望吗?
    【案情介绍】林女士与柳先生结婚十年,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的独生子柳一一(化名)被判给母亲林女士抚养。离婚后,柳先生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探望过柳一一。柳一一为此到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月探望自己两次。可是,法院以原告柳一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柳一一在父母离婚后,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亲柳先生对其进行探望。探望权是一种维系亲情的法律形式。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会面、交流、联系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子女,仅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纠纷主要围绕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或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而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便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因此,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同子女保持密切来往,增进父母子女间的沟通与交流,可以减轻家庭破碎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满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此理解,只能是对阻扰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一方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求离婚后非抚养一方必须对子女进行探望。综上所述,依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柳一一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强制要求父亲探望自己。
    2022 02.21
  • 民法典实施,公正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李某有三个女儿。2018年1月1日,李某在公证处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声明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甲继承。公证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误后,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同年4月3日,李某改变主意,在王律师的见证下,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声明全部遗产由女儿乙继承。遗嘱人李某、代书人张律师、见证人王律师签字确认并注明了年、月、日。同年6月2日,李某突发疾病,被女儿丙送到医院抢救。期间,他在赵医生和杨护士的见证下立口头遗嘱,声明全部遗产由女儿丙继承。如果李某去世前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到底该由哪个女儿继承呢?【律师解答】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同一法律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结果。李某立下的三份遗嘱,第一份属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李某亲自前往公证处,根据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第二份遗嘱属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某立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同样合法有效。第三份遗嘱属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李某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至今未再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应当予以排除。至此,本案中同时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代书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女儿甲继承。那么,明年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有何不同规定呢?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对《继承法》第二十条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定遗嘱形式同样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分配应当以第二份代书遗嘱为准。民法典的实施将会对各类法律行为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公民民事权力的重要保障,所以,我们要重视对民法典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介绍】王女士与刘先生在登记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方式被证明出现出轨等不忠诚现象,过错方自愿将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赠与无过错方。刘先生婚内出轨后,王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定,刘先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须承担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鉴于婚姻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或是出于不信任而达成的协议,约定彼此不得有出轨等不忠诚行为,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者放弃部分乃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旨在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惩罚“过错方”。近年来,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情形屡见不鲜,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也逐渐明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而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符合条件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若无其他无效事由,理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女士和刘先生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忠诚,是婚姻的本质,也是对一夫一妻制度最好的诠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不仅否定了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也不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成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有“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据此,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保护自己婚后经济权益的一种方式应受法律保护,即便协议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永久稳定,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那么,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呢?最好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首先,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避免约定“不得离婚”、“净身出户”、“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等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最后,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2022 02.21
  • 交通肇事逃逸,恶果知多少?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5月6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了较大的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做法是:一、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二、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然而,有些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执行上述规定,而是选择逃逸。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触犯了哪些法条,依法应承担哪些责任呢?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为您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推定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国务院《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第一个后果就是将被推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商业保险承保公司拒赔。如果交通事故认定肇事司机逃逸,那么,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因为,所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都用加大加黑的字体清清楚楚地注明:如果投保人肇事逃逸,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将被处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当事人逃逸的,将被终身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逃逸,可能影响到赔偿金额的多少。比如,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受伤,损失10万元。若双方负同等责任,则未受伤一方要赔偿伤者4.5万元(交强险1万元除外),伤者自己承担4.5万元;若未受伤一方逃逸,则依法推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要赔偿伤者9万元。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是否逃逸,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肇事逃逸害人害己,切勿以身试法。
    202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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