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民法典再次对家庭暴力说“不”
    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0年8月6日第6版家庭本应是情感安放的栖息所、心灵抚慰的避风港,是世上最温暖的地方。而家庭暴力践踏了个人尊严,动摇了婚姻根基,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不敢或不愿声张、求助,以致于施暴者变本加厉,甚至导致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民法典在吸纳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再次从三个方面对禁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对暴力行为的不当认知以及整个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履行保护人权国际公约的具体承诺,是宪法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可让婚姻家庭和谐发展在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中得到平衡。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家庭暴力提出诉讼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基本上沿袭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其中提到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调解虽是诉讼离婚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但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角度上讲,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已处于现实危险境地,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很小。一旦调解无效,法院应当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避免将调解过程变成“离婚冷静期”,也尽可能减少过长诉讼时间给家暴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早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及时获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帮助。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都会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若受害人对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囊括受害人应得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对没有赔偿的部分,受害人仍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施暴者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救济。此外,为遏制家庭暴力,除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外,还需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力度,注重为求助者搭建更多的维权平台。本文作者: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陈珊(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2022 02.21
  • 离婚后不探望子女,能起诉要求探望吗?
    【案情介绍】林女士与柳先生结婚十年,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的独生子柳一一(化名)被判给母亲林女士抚养。离婚后,柳先生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探望过柳一一。柳一一为此到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月探望自己两次。可是,法院以原告柳一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柳一一在父母离婚后,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亲柳先生对其进行探望。探望权是一种维系亲情的法律形式。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会面、交流、联系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子女,仅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纠纷主要围绕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或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而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便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因此,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同子女保持密切来往,增进父母子女间的沟通与交流,可以减轻家庭破碎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满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此理解,只能是对阻扰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一方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求离婚后非抚养一方必须对子女进行探望。综上所述,依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柳一一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强制要求父亲探望自己。
    2022 02.21
  • 民法典实施,公正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李某有三个女儿。2018年1月1日,李某在公证处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声明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甲继承。公证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误后,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同年4月3日,李某改变主意,在王律师的见证下,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声明全部遗产由女儿乙继承。遗嘱人李某、代书人张律师、见证人王律师签字确认并注明了年、月、日。同年6月2日,李某突发疾病,被女儿丙送到医院抢救。期间,他在赵医生和杨护士的见证下立口头遗嘱,声明全部遗产由女儿丙继承。如果李某去世前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到底该由哪个女儿继承呢?【律师解答】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同一法律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结果。李某立下的三份遗嘱,第一份属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李某亲自前往公证处,根据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第二份遗嘱属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某立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同样合法有效。第三份遗嘱属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李某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至今未再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应当予以排除。至此,本案中同时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代书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女儿甲继承。那么,明年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有何不同规定呢?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对《继承法》第二十条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定遗嘱形式同样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分配应当以第二份代书遗嘱为准。民法典的实施将会对各类法律行为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公民民事权力的重要保障,所以,我们要重视对民法典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介绍】王女士与刘先生在登记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方式被证明出现出轨等不忠诚现象,过错方自愿将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赠与无过错方。刘先生婚内出轨后,王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定,刘先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须承担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鉴于婚姻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或是出于不信任而达成的协议,约定彼此不得有出轨等不忠诚行为,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者放弃部分乃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旨在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惩罚“过错方”。近年来,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情形屡见不鲜,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也逐渐明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而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符合条件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若无其他无效事由,理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女士和刘先生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忠诚,是婚姻的本质,也是对一夫一妻制度最好的诠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不仅否定了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也不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成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有“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据此,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保护自己婚后经济权益的一种方式应受法律保护,即便协议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永久稳定,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那么,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呢?最好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首先,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避免约定“不得离婚”、“净身出户”、“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等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最后,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2022 02.21
  • 交通肇事逃逸,恶果知多少?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5月6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了较大的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做法是:一、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二、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然而,有些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执行上述规定,而是选择逃逸。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触犯了哪些法条,依法应承担哪些责任呢?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为您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推定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国务院《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第一个后果就是将被推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商业保险承保公司拒赔。如果交通事故认定肇事司机逃逸,那么,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因为,所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都用加大加黑的字体清清楚楚地注明:如果投保人肇事逃逸,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将被处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当事人逃逸的,将被终身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逃逸,可能影响到赔偿金额的多少。比如,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受伤,损失10万元。若双方负同等责任,则未受伤一方要赔偿伤者4.5万元(交强险1万元除外),伤者自己承担4.5万元;若未受伤一方逃逸,则依法推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要赔偿伤者9万元。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是否逃逸,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肇事逃逸害人害己,切勿以身试法。
    2022 02.19
  • 国家安全,跟普通人有什么关系?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6月17日第6版提起国家安全,你也许会联想到军队、国防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情报渗透活动也更加活跃。他们采取金钱收买、威逼胁迫等手段,对一些人进行拉拢策反,搜集我国核心机密情报。 景木是一名在青岛务工的青年。某日,景木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某杂志社编辑,邀请其做兼职摄影师,拍周边海港的照片。景木为了赚取外快,前往青岛某港口拍了几张船舶的照片发给对方,获得报酬600元。接下来,对方又要求景木拍摄军港、军舰等军事设施,景木已经意识到对方是间谍,却在金钱诱惑下,先后拍摄军事敏感信息照片100余张、视频4段,获取报酬16000余元。2015年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景木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所以,不要以为违法组织只会盯上那些在政府、军队工作的高层人员,非公务员甚至普通大学生,都会成为违法组织眼中的目标。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另外,我们要警惕,有些看似“日常”的行为很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发表或者转发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言论;浏览境外不良网站被植入木马程序;随手拍摄涉密单位、场所及物品;在网络论坛上谈论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事项;涉密岗位人员及亲属使用电子设备开启定位、自动上传功能;“天上掉馅饼”的网络兼职;素未谋面的境外“代购”;好心向“朋友”提供市场、行业、科研数据;为“友人”在敏感区域做向导;.销售、安装窃听、监视、定位设备;未经允许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拍摄并上传网络。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以拨打12339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徐禄 华良辉供稿
    2022 02.19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