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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年人再婚,可提前做好财产规划
    【案情介绍】 我的丈夫去世时孩子还小,我怕孩子受委屈,多年来一直没有再婚。如今孩子已经长大,而我在参加社区活动时认识了同样单身的老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打算与其再婚。可是,听说老年人再婚有很多隐患,将来会给自己和孩子带来麻烦,为此,我和老王都很纠结,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律师,老年人再婚有哪些法律上的隐患,能提前解决吗?【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答复,老年人再婚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争议;二是其中一人去世后,其子女与再婚配偶对遗产分配有争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表明,我国夫妻财产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且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法律规定。 法定财产制以结婚时间为界,之前取得的属个人财产,之后取得的属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常见的问题有:无法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及无证据证明某些财产是一方对配偶的赠与等。 约定财产制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夫妻可以书面形式做出财产约定,约定的时间可以是结婚前也可以是结婚后,而且,不管这份约定是否经过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夫妻财产约定中很容易忽视对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的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即便曾订立遗嘱,这部分财产也不能完全由其子女一方继承。 再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为了避免自己的子女与再婚配偶因自己所留遗产的继承发生纠纷,可提前订立遗嘱。 具体到本次咨询,赵女士可与老王签订财产协议,对财产的归属做好约定,特别要约定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同时订立遗嘱,指定自己的遗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这样可以避免主要的财产纠纷,更好地保障晚年幸福。
    2022 03.31
  • 购房者买到烂尾楼无需偿还剩余贷款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韩女士向银行按揭贷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洋房,《贷款合同》第20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该楼盘开发半年后,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之后,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故无法交付。那么,韩女士买到烂尾楼还需要继续还贷吗?【律师解答】首先,购房者买房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规定,开发商不能交房原因是其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故开发商已构成违约,购房者韩女士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其次,在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贷款合同》能否也随之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购房者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房,如果《购房合同》已经解除,那么《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此时购房者自然也就可以解除《贷款合同》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法律是支持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随之解除《贷款合同》的,故本案购房者韩女士可以在解除《购房合同》后随之解除《贷款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结合本案,韩女士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第20条约定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韩女士的责任,故该条约定无效,对韩女士不具有拘束力,韩女士不需要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而是应该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贷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2022 04.22
  • 产假期间辞职可领取生育津贴
    【案情介绍】 小李是某单位员工,距离她的产假期满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她准备向单位提出辞职。现在咨询,在产假期间内,她可不可以提出辞职?单位已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辞职之后,她可不可以继续领取生育津贴?【律师解答】1.在产假期间内,小李可以提出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条规定,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提出辞职。 2.单位已给小李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辞职之后,小李可以继续领取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是生育保险基金的发放亦有其法定的条件,与员工产假期间是否辞职无关。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综上,小李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辞职,可以继续申领生育津贴。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程秀丽供稿
    2022 04.22
  • 避免再婚引发纠纷 需要做好财产规划
    【案情介绍】 我的丈夫去世时孩子还小,我怕孩子受委屈,多年来一直没有再婚。如今孩子已经长大,而我在参加社区活动时认识了同样单身的老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打算与其再婚。可是,听说老年人再婚有很多隐患,将来会给自己和孩子带来麻烦,为此,我和老王都很纠结,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律师,老年人再婚有哪些法律上的隐患,能提前解决吗?【律师解答】 老年人再婚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争议;二是其中一人去世后,其子女与再婚配偶对遗产分配有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表明,我国夫妻财产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且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法律规定。 法定财产制以结婚时间为界,之前取得的属个人财产,之后取得的属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常见的问题有:无法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及无证据证明某些财产是一方对配偶的赠与等。 约定财产制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夫妻可以书面形式做出财产约定,约定的时间可以是结婚前也可以是结婚后,而且,不管这份约定是否经过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夫妻财产约定中很容易忽视对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的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即便曾订立遗嘱,这部分财产也不能完全由其子女一方继承。 具体到本次咨询,赵女士可与老王签订财产协议,对财产的归属做好约定,特别要约定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同时订立遗嘱,指定自己的遗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这样可以避免主要的财产纠纷,更好地保障晚年幸福。
    2022 04.22
  • 以不可抗力为由拒发工资违规
    【案情介绍】 杨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杨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今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公司未发放杨某工资,并通知杨某: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那么,杨某能否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2月份工资?【律师解答】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其次,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呢?《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不得据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物流公司不得主张因疫情属不可抗力而中止双方劳动合同。 在疫情停工期间,发放工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因疫情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发放工资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9号)中规定:“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见,因疫情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本案中,物流公司自今年2月3日停工,杨某2月未提供劳动。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杨某今年2月工资5000元。若杨某3月份仍不提供劳动,则物流公司应当向杨某发放生活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2022 04.22
  • 房屋空置需要交物业费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孙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孙先生一直未曾在该房屋居住。2021年12月,物业要求孙先生支付本年度的物业费。而孙先生则认为,自己从未在该房屋居住过,也没有对外出租,自己在这个小区除了房屋之外,没有任何资产,也不会产生生活垃圾,更不会污染小区环境。所以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及维护与自己无关,自己也没有使用公共设施,不应该支付物业费。那么,房屋空置,还用交物业费吗?【律师解答】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即使房屋空置,物业也一直在为这些空置房提供服务,比如小区绿化环境的维护,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以及安保工作等等。如果空置房业主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会减少物业的整体收入,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的降低,对于其他业主也是不公平的。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都会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此可知,空置房也要交物业费,既然业主已经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那么业主就不得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故本案中孙先生应当及时向物业支付本年度的物业费。 那么,空置房业主若不交物业费会怎样呢?《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由此可知,空置房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但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来催交。 综上,不管是从楼市调控方面还是从公平性方面,空置房都应该支付物业费。即使房屋空置着,业主们也同样享受了物业服务,因此,空置房支付物业费也是合理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2022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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