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郭先生来所咨询:我和张某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4月生育一子我和张某在2001年离婚,孩子和我生活,后来孩子随其母亲生活,我一次性给付抚育费23000元。我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下发判决确认我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我能向张某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刘莉实习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妻子在婚内违背忠诚义务,在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隐瞒孩子非丈夫亲生的事实,使丈夫感情上、精神上均遭受严重伤害,损害了丈夫的人格尊严,具有明显过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您与孩子经法院判决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故您对他并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张某在与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致使您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抚养非亲生子7年有余,对您的精神也造成极大的损害,张某对此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据此,您可以要求张某给付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