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人系原告。
本案被告系原告前岳母,在原告与第三人高某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邵某购买的涉诉房屋,并一直由原告偿还贷款。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后,并未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现原、被告就涉诉房产的权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遂委托我所王玉青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原告与第三人高某离婚后,婚生子由第三人高某抚养,但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600元。
经过律师多次与委托人和法官沟通调解,被告提出如果给现金只能给付10万元,如果不要现金可以折抵抚养费。本案如果被告给付原告现金,原告可以得到10万元,但是如果折抵原告给付婚生子的抚养费,则原告实际可以得到36万元利益。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房产贷款由第三人履行偿还义务,且以原告给付的子女抚养费进行折抵,折抵期限为十年,总计36万元。原告对该结果特别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