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系保证关系,2016年1月,原告与一被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出借8465645元本金,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16%,利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其中被告苏某为本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以股权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由于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一被告公司一直未偿还给原告借款,遂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一被告公司及被告苏某等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请求被告苏某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被告苏某曾经签署过《担保函》约定了对于借款合同的担保范围,系以其在一被告公司的股权33.3%为限对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被告苏某委托我所刘丹、张向龙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律师在咨询阶段就为当事人确定了案件思路,为案件的后续发展的可能性进行了多角度分析,成功取得当事人很大信任。
二、在诉讼庭审前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电话沟通,积极还原案件事实,并明确表明委托人的诉讼目的,为当事人争取到仅以其在该公司的股权为限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大大降低了当事人需要清偿的范围。
三、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大量检索相关类似案例和法律依据,为本案的诉讼结果提供极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结案,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