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杨某。
原告系案外人天津某设备厂职工,第一被告天津某公司接受案外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职工安置相关事宜,第二被告倪某系被告天津某公司员工。
2016年拆迁办理过程中,第一被告同意除其他已经给付给原告的补偿款项外,再向原告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将款项给付到二被告处,由二被告代为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29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本着自愿就安置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第一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自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双方约定该协议经原告签字及被告加盖公章后生效。
协议生效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拖延给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及亮点:
第一,通过录音证据将《协议》中并未签字的个人增加为被告。
本案书面协议中只有被告单位的盖章,并无实际承诺给付款项的个人签字,通过前期咨询,律师告知当事人取证,最终在立案时成功将个人列为被告,增加了案件的赔偿主体。
第二,大好处能诉讼目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本案涉及金额不大,庭审中二被告对协议金额及一直没有给付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在律师的积极沟通下,二被告同意立即给原告转款,并除了20万元外又多付了1万元的利息损失。
案件结果:
最终,原告在收到款项后,让律师代为撤诉,本案和解结案。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对此次诉讼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