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委托人是原告甲。
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处的存量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52.7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06万元,被告承诺买房带天津户口。原告应被告要求先支付了62万元的首付款,后又向被告的销售人员乙的账户及乙指定的账户陆续转账191530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已于2023年7月26日解除,并就已支付62万元的购房款调解完毕,但被告不认可收到了191530元购房款,因此拒不返还给原告。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受案后,认真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查询相关的案例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告向乙指定的账户转账的191530元是否承担返还责任。还有乙是不是被告公司销售人员,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根据以上两点整理了相关的证据以及提交相关的案例给法庭。以此来证明以上的案件事实。最终取得了全面的胜诉。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甲19153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甲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委托人对于律师的工作表现和案件的结果都非常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