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上班途中遇车祸负同责,经律师代理获得保险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双赔偿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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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市民郝女士某日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在一个路口右拐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可郝女士是骑自行车的,这次相撞造成她多处软组织挫伤,尾骨骨折等伤情。出院休养期间,她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郝女士不知道自己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找谁赔偿、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

针对郝女士的问题,王茜、刘念鑫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二位律师代理郝女士的交通事故纠纷,将孙先生及其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判决郝女士获赔近8万元。另外,律师帮助郝女士进行了工伤认定程序并就交通事故中自己担负的相关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念鑫律师认为:本案中郝女士作为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己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郝女士的情况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另外,在本市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郝女士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没有获得的赔偿部分,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补偿。因此,郝女士虽然不幸遭受了事故的侵害,但是其所有的损失都获得了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