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非因职务行为撞伤人,律师代理伤者,仍获单位赔偿20万元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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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律师代理伤者原告。

2017年9月19日原告杜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包某驾驶的电动三轮吃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手上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包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杜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是一名外地来津务工的环卫工人,根本不具备任何赔偿能力,而发生事故时也不是环卫工人的上班时间。当事人在找到律师之前,尝试过自己去法院立案,但是连案子都没能立上,经过几次咨询处于对律师的信任,将案件委托律师代理。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包某没有任何赔偿能力,故律师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角度抓住事故车辆比鉴定为机动车辆的事实,以及被告属于职务行为等车辆所有人的过错,通过庭审辩论最大限度的给被告单位压力。

二、原告包某实际并未在天津城镇居住,通过律师积极让委托人准备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在调解中尽可能按照天津市城镇标准进行了相关赔偿。

三、本案最终通过积极地调解沟通,被告单位考虑到败诉可能性的不利影响,最终给予了原告赔偿款,而被告环卫工人也实际赔偿了原告相关的款项,进而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原告的利益,委托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案件结果:

在无证据证明职务行为的情况下,最终被告的单位承担了20万元的赔偿金额,委托人真正得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