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委托人彭某系本案原告。
2019年7月3日委托人与被告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被告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送往天津医院治疗,经诊断:胫骨平台骨折,其手术治疗采用外固定支架和内部植入一枚空心钉。
律师工作及亮点:
胫骨平台骨折有钢板钢钉的伤情一般可以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但是取出钢板钢钉后,一般很难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原告胫骨平台骨折,采用外固定支架,但在2019年10月 31日做了二次手术(外固定拆除),将外固定和空心钉取出。 原告做了二次手术后其伤情很难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律师曾带着委托人去专门的鉴定机构咨询,鉴定人员认为原告伤情很难构成伤残等级,风险很大。
如果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那么原告可以主张包括医疗费在内的赔偿最多为7万元。若构成伤残等级,原告可主张赔偿款23万元,这就说明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相差15万元。
律师在本案立案后,积极与法官和被告保险公司沟通,在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关于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以及伤残等级鉴定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原告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伤残等级十级,原告对此意见表示特别满意。在律师沟通的情况下,保障了原告可以按照伤残等级十级的标准主张赔偿数额。
因春节前法官表示案件量比较大,没有时间组织调解,要求春节后组织原告与被告去法院调解,但律师考虑若春节后调解,被告保险公司也许存在反悔的可能,不同意按照伤残十级赔偿,另外春节后原告伤情恢复的越来越好,就更加难以鉴定伤残等级。随后律师又多次找法官沟通协调调解时间,最终在春节放假前安排了庭审时间,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万8千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2000元,总计20万元,并已拿到全部赔偿款。委托人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律师做了大量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