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原告被在小区物业监控室的两只狗咬伤小腿,后期到第四医院进行治疗注射疫苗,因出现不良反应使得原告学习成绩下降,被告出于爱心存在偶尔投喂涉案犬只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动物的实际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告并非涉案犬只的实际饲养人,涉案犬只实际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居住,一直由监控室人员饲养,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主体,遂由被告李某委托我所张筱雨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首先,律师在咨询阶段就为当事人确定了案件思路,成功取得当事人很大信任。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与被告方负责人进行积极沟通,达成调解意见,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的完成调解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