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涉嫌敲诈勒索罪
天津市某区某镇某村在对耕地进行灌溉施工期间,无意将甲承包地内通往其养猪场的电缆线挖断。后甲多次向村委会索要赔偿未果。2017年12月18日,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判处刑罚,其在某区看守所会见期间,通过案外人传消息给乙,指使乙向某村村委会索要高额赔偿款。犯罪嫌疑人乙按照甲的指使编造损失情况,要求村委会赔偿10万元仍未果。甲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满释放后,继续以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数额敲诈某村村委会,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6万元。某村村委会迫于甲的前科劣迹和惧怕其打击报复,经过集体研究同意赔偿其8万元,由甲自行开具税票后,将8万元交付甲和乙二人。该钱款由犯罪嫌疑人甲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使用。
(二)甲、乙涉嫌强迫交易罪
在侦办甲涉嫌寻衅滋事案,甲、乙涉嫌敲诈勒索案过程中发现,2017年年初,甲等人利用自己多次违法犯罪前科的经历,强迫某村部分村民,将某村贺平洼地块儿的土地以每亩地300元的价格承包给甲,并于2017年年底将某村地块儿种植的稻米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卖给A,且强迫B、C、D等人以大米顶欠账。2017年年底,案外人受甲指使,在被害人A不情愿的情况下,强卖给被害人A 3000斤大米。
犯罪嫌疑人甲、案外人非法所得24000元;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向被害人C借款40000元,2017年年底或201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指使案外人,利用甲“绰号”的恶名,在被害人C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被害人C接收大米5000斤用于顶账,后犯罪嫌疑人乙将5000斤大米送到被害人C处;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向被害人B借款30000元, 201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指使案外人,利用甲“绰号”的恶名,在被害人B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被害人B接收大米5000斤用于顶账,后被害人B从犯罪嫌疑人乙处将5000斤大米拉走。
(三)被告人甲、丙、丁、戊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四)被告人甲涉嫌衅滋事罪的事实
案发后,2019年7月19日当事人乙的家属委托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为其辩护人。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地的论证,多次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的沟通。期间检方经向上级检察院、政法委汇报,最终摘除涉恶认定,撤销对乙涉嫌强迫交易罪的指控,同时认定乙从犯地位及自首情节。
最终,承办检察官对律师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具体辩护意见:
律师从细节出发,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辩护意见:
1、乙不属于黑恶势力成员,不属于涉恶人员;
2、乙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乙客观上未实施胁迫交易的行为(撤销一项指控);
3、嫌疑人乙系从犯;
4、乙系自首;
5、乙由原犯罪地位第二地位降低至第五地位;
6、律师联系并经办向村委会退赔、谅解事宜。(审查起诉初期,检察院不同意退赔村委会,后期经律师辩护,准予。)
7、律师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审查起诉初期,检察院不予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后期经律师辩护,同意对乙认罪认罚从宽。)
以律师代理人的当事人为突破口,使得整体降档处罚,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依法向律师行业协会、主管司法局备案,并经集体讨论。上述律师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案件结果:
摘除“恶势力”,判决乙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至判决之日于福军已经羁押1年1个月又9天,至刑满释放仅剩22天,结果实报实销。
甲、乙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丙、丁、戊构成聚众斗殴罪,甲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罚当其罪,分别受到打击处罚。
当事人(家属)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工作十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