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起诉,律师代理开发商,法院驳回业主诉请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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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8日,原告牛某某与我所委托人天津市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牛某某购买汇森公司开发建设的富贾花园房屋一套,总房款为1757000元,付款方式为贷款付款,约定上述房屋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但直至2017年4月29日,汇森公司才交付案涉房屋,共逾期170天。因此,原告牛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汇森公司支付其已付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66404.17元。


律师工作及亮点:

田伟律师受案后,认为本案汇森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开发商通常要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者违约金及利息。若本案法院判决汇森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则汇森公司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因为,本案原告具有执业律师身份,其提起本案的诉讼,是富贾花园逾期交房问题的头一例诉讼,其判决结果对其他富贾花园的业主来讲具有示范作用,可能引起扬尘效应。故此,本案对于汇森公司来讲,是输不起的案件。由此,办案律师的压力陡然而生。

通过认真审查本案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的履约过程,律师发现原告牛某某通过贷款银行向汇森公司支付其所贷购房款的时间逾期119天,在此情况下,则可适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的约定,汇森公司有权延期交付房屋,而不视为违约。该条款虽有免责的内容,但因该《补充协议》第25条有提示注意条款,故仍属合法有效,且原告系执业律师,具备不同于一般人的法律知识,应知晓上述条款的含义,但其仍旧签订,系自甘风险的行为,不应予以保护。


案件结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牛大仪的全部诉讼请求,汇森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委托人因扬尘效应可能产生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