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男方分手后霸占房屋,律师代理女方起诉,成功腾房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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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40岁的鲁女士面临人生危机,与同居9年的男友钱某到了尽头,分手时遇麻烦,男友拒绝搬离鲁女士的房子,声称自己与鲁女士共同生活多年,房子也有他的份,不能说分手就分手,让他搬走可以,拿几十万元补偿再走,这令鲁女士苦恼至极。她几度与钱某争执,还报过警,均无济于事。无奈之下,她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及亮点:

张律师认为,鲁女士可以提起腾房案,但因同居而起的腾房案,有些特殊。几天后,按照张律师的要求,鲁女士拿来房产证等证据材料。证据显示,鲁女士早在与钱某同居前两年就出资买了现在的房产,且取得房产证。张向龙律师认为,鲁女士完全有依据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腾房,但是鉴于此类案件执行起来有难度,张向龙律师也及时向鲁女士进行了风险告知。

法庭上,张律师为鲁女士据理力争,并将一系列法律依据提交给法庭,同时,与法官及时沟通,便于法官了解。钱某一味坚持几十万元的赔偿。在调解阶段,鲁女士表示可以给钱某几万元,但钱某不同意。调解未果。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钱某腾房,限期搬离,且鲁女士不必补偿,如果钱某不搬,鲁女士可提供一处租住房并交付半年租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官司赢了,鲁女士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劳动能力,可以自行赚钱,租赁房屋。其不能因原告与其男女朋友关系,就理所应当认为原告有照顾义务,也不能因此就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原被告双方男女朋友关系已经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被告均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以停止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