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所有的津HF9778号车辆,在朋友借车驾驶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委托人为能使其朋友摆脱牢狱之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案外人(伤者)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尸检费共计197472.93元。以及对自己车辆、一辆私家车的车辆的车辆损失、鉴定费用,停车费用等损失,委托人赔付后就上述费用与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
律师工作及亮点:
1、案件涉及3车相撞,一死一伤,保险额度受另行两个诉讼案件牵连。律师尽全力争取,逐一为委托人梳理案件所需证据材料,使得案件清晰明了。
2、委托人自行按照理赔员的要求向保险公司理赔数次,均未获得良好结果,双方差距过大,经律师代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结果:
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未有保险公司参与情况下,委托人代犯罪嫌疑人与死者家属自行和解争取得到谅解所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在保险合同当中予以赔付,实践分歧较大,本案通过律师的数页辩论意见和庭审前后与主审的深入沟通,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近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支持。
受损车辆鉴定费用、酒精检测费用、痕迹检测费用,行政机关实际收取的费用在本案中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解决了委托人涉及另行追诉行政机关的麻烦。
案件来源,为律师承办相关案件的原告,本案委托人为当时案件被告,经过律师代理后,认为律师工作细致、法律观点明确,故委托律师代理与保险公司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