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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主任为广播电视电影职业学院授课
    潘主任为同学们讲述了《广播电视节目与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本次授课主要围绕着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及姓名权方面的知识展开讲解。潘主任首先讲解了名誉与名誉权、隐私与隐私权的联系与区别,继而讲解了新闻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四个构成要件。随后,潘主任又结合现实当中的实践案例,讲解了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及姓名权的责任承担及抗辩理由。授课结束后,同学们积极与潘主任互动,并就各种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潘主任耐心细致的为大家答疑解惑。近两个小时的授课结束了,潘主任深入浅出的讲解得到了同学们的一致的肯定和好评。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任波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任波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记者的采访任波律师认为:“李先生是在2009年12月购买二手车的,而该车的最后一次违法时间是在2009年的10月,也就是说,该车的违法情况与李先生无关。因此,李先生不会因为该车之前的违法记录而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李先生想办理该车2011年度的车检,可以考虑以卖车人的名义交纳相应的罚款,然后在查明卖车人的下落后持票据向其索赔。律师在此也提醒想购买二手车的朋友们,购车前最好去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是否存在违法记录等详细信息,不要轻信二手车交易中介提供的相关车辆信息,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首播时间:今晚18:30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吴凤颖律师
    本所讯 2011年11月17日下午,当事人刘大爷、冬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来到我所,将写有“热情服务 廉明高效”的锦旗送到我所吴凤颖律师手中,感谢一段时间以来,吴凤颖律师为自己的案子付出的辛勤努力。 当事人刘大爷与吴凤颖律师(右)合影留念 当事人冬女士丈夫与吴凤颖律师(右)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刘大爷、冬女士是某设备厂的办公室主任,设备厂因资金周转不灵,濒临倒闭,多年拖欠员工工资。2006年设备厂因未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被某园林公司兼并。2007年,单位数十名员工找设备厂讨要工资未果,采取封堵政府门前马路的方式,最终得到了部分工资。身为办公室主任的刘大爷和冬女士没有参与这些人的行动,而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遗憾的是,“仲裁委不予受理”、“一审、二审均败诉”的结果让刘大爷和冬女士成了那些靠极端手段拿到钱的人的笑柄。无奈之下,刘大爷和冬女士找到我所,并委托吴凤颖律师承办此案。吴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大量的信息及证据搜集工作,并约来当事人一次一次对比这些工作成果,分析它们在本案中可能起到的作用。庭审中,律师充分详实的质证过程,让法官非常同情刘大爷和冬女士的遭遇。在庭审过后,吴律师又多次和高院的法官沟通,并向法官转达两位当事人的心结:这个官司的成败不只是他们能否拿到钱的问题,还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对老百姓的心里和谐所起到的杠杆作用。数月和法官的沟通与协调没有白费,在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设备厂终于同意从厂房拆迁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刘大爷和冬女士的补偿款,发放比例与其他拿到钱的人相同。 如今已领导补偿款的刘大爷和冬女士非常高兴,他们第一时间跑去为律师做了一面锦旗,并用金色涂满字体。他们说,字体中灿烂的金色恰如他们灿烂的心情,感谢吴律师为他努力付出。(人中人名均已化名)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杨雪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采访
    本所讯 2011年11月17日下午,我所杨雪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记者的采访。尚女士为家里添置了一个水族箱,本以为可以为家里增加更多的生活乐趣,没想到水族箱不到保修期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将房间地板浸泡。尚女士找到了商家,商家以等待保险公司评估等各种理由推诿。尚女士心急不知如何是好?杨雪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记者的采访杨雪律师表示:“尚女士因购买的水族箱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由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损失范围和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厂家称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是不合理的,这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消费者应向厂家主张产品质量导致的侵权责任,而厂家应根据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节目内容详见明晚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首播时间:今晚18:18 重播时间:次日08:3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2011感动击水暨庆祝建所十五周年年会即将举行
    本所讯 2011年12月3日下午15:30,我所将在河北区正达酒店五楼多功能厅举行2011年感动击水暨庆祝建所十五周年年会。届时,我所第七届“捍卫人权奖”颁奖典礼也将隆重举行。来自市区各级司法行政系统、高校、媒体的领导及学者百余人齐聚一堂,共同庆祝我所十五年来取得的成绩和辉煌。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苏文辉、张黎明律师
    本所讯 2011年11月13日上午,委托人王女士来到了我所,将两面写有“人民的好律师 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了我所副主任苏文辉、张黎明律师的手中,对并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后出色的工作和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并称赞两位律师服务优质高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是为人民着想、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好律师。 委托人送锦旗感谢两位律师,并与张黎明律师(中)合影2011年初,王先生与其朋友到某温泉浴池洗浴,该浴池的男部设有两个浴池。此时,其中一浴池中正在加入热水,温度高不能洗浴,室内能见度低。王某与朋友于温水池洗浴过程中,王某坐在池边,背向热水池,突然后仰倒入正加热水的热水池中,被另一洗浴者及搓澡工捞起,发现其身上皮肤已有脱落,二人与被告洗浴中心负责人一同将王先生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王先生烧伤休克,心功能不全,脓毒血症,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先生的爱人王女士慕名找到我所,并委托了两位律师。律师认为:此次事故是因地面湿滑导致王先生坠入浴池中,且浴池中放有热水,造成了王先生95%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浴池放入开水后,未在池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浴池内湿气过高才使人头脑缺氧,造成王先生掉入池中烫死。被告作为浴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两位律师庭前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庭中的精彩代理,最终为王先生的家人争取到医疗费、交通费、餐饮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55528元。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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