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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新城市新空间》栏目采访
    刘淑霞律师接受采访本期节目内容:陈先生家住的小区,原本采取的暖气管道供暖。但是该小区的部分业主为了取暖方便,自己换成了地采暖,原先暖气片的放置位置也被其他摆设占用。后来,小区物业公司为了居民统一采暖,便召集起地采暖的住户,统一安装回暖气片。由于暖气片原先位置已经不能恢复,故物业称暖给予住户一定补偿。对此,陈先生表示并不认同,因为如果在家中重新装上暖气片,不仅影响居住的整体环境,而且也不美观,所以不同意换回暖气管。那么,这种情况下,陈先生究竟应该怎么办呢?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呢?我所副主任刘淑霞律师对此发表了专业的律师评析。本期节目详情请见近期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的《新城市新空间》栏目,敬请大家关注。节目播出时间:首播时间:周一到周日18:18重播时间:次日08:3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当事人送感谢信和锦旗感谢范蕊律师
    当事人送感谢信和锦旗感谢范蕊律师(右)被告某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集装箱牵引车行驶至某路口处转弯,遇原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李某驾驶车辆后在紧急向右打方向躲闪的过程中,其车的前部撞击李某车辆左侧中部,造成李某受伤。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李某伤情为左小腿毁损伤、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左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左下肢截肢。范蕊律师认为此次事故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加上因左下肢截肢,考虑到李某年龄、身高和今后生活自理需配假肢等,经过律师的庭前的大量准备工作、庭审中的精彩代理和庭审后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外购药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的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92.3万余元。李某的家人对判决表示满意,借助这面锦旗和感谢信向律师表示诚挚的感谢,并赞美范蕊律师是击水青年律师的佼佼者,是为人民服务的好律师。(注:文中人物已化名) 感谢信原文:感谢信 尊敬的潘强主任、范蕊律师、王玉青律师:您好,我是一残疾人家属,在两次诉讼中,得到范蕊和王律师很大帮助及精神上的鼓励,并得到你所的照顾,减免了我们一部分代理费,我因精神压力大,有时和她们说话会很激动,她们不但不生气,而且还开导我,劝解我,理解我。王律师因工作忙也不忘在电话里说上几句关心安慰的话,在半年多尤其得到范蕊在精神上极大的鼓励和帮助。她善良,廉洁,体贴,热情,在法庭上言辞坚定果断,声音响亮,让我看到她的潇洒和魅力,看到一名律师的威严,她虚心上进,非常尊重王律师,细心听王律师的指点。在二位律师的努力下,案子最终得到满意的判决。在这半年多的相处,和他们结下了深厚的友谊,真诚的向击水律师所表示感谢,真是名不虚传。再次感谢二位律师:望闻问切法律使者,诚实信心德行卫士。 致唐山市丰南区:刘女士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 潘强主任光荣当选河北区人大代表
    潘强主任光荣当选河北区人大代表人大换届改选是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次选举在河北区选举委员会和宁园街选举工作组的具体指导下,自9月中旬开始至11月结束,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选民登记、选民核实、酝酿推荐候选人、投票选举正式代表四个阶段的工作。最终,我所潘强主任以较高票数当选河北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选举过程中,我所律师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响应号召、精心准备,认真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选举,共同营造了和谐的选举工作氛围,出色完成了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我所律师积极参与本次人大代表选举 我所律师尹娜将选票投入选举箱内 我所范蕊律师(左)、北所办公室主任安妮(右)手持选民证参与选举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吴凤颖律师
        本案是一起健康权侵权案件。王先生的儿子小王在本市某中学读初三,去年参加学校组织的周六补习时,小王参加了同学们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比赛中小王被自己同学小李撞倒,导致腿骨骨折。后经学校调解,双方家长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李父母到王家讨要为小王垫付的医药费,发生口角,李母当着接警赶来的110警察的面,殴打了王先生。     李母及其丈夫在派出所非但没有承认错误,而是态度蛮横,对王先生因此支付的医药费以及合理要求一概拒绝赔偿。老实的王先生夫妇,气愤之余找到我所,委托吴凤颖律师代理此案,要讨个公道。     吴凤颖律师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多次往返奔波于派出所、医院及法院之间,调查取证。在庭审中,对方律师对王先生的医药费提出强烈质疑,怀疑医药费中包含治疗其他病的费用,只同意赔偿300元医药费。对于误工费,更是认为“女同志打人不会很重,没必要休假”而拒绝赔偿。     法庭上,吴律师拿出辛苦奔波得来的证据,慷慨陈词,最终获得法庭支持,法院判决李母应对王先生的医药费及误工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母当庭对王先生道歉。     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异常激动,他说:“其实,我不在乎能够得到多少钱,关键是这个官司赢回了我失去的人格尊严,感谢吴律师,感谢击水律师事务所。”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1时间》栏目采访
    刘淑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本期内容详情:近日,市民赵先生遇上了烦心事儿。某天下午,赵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回家,当他行至某桥洞时,因前几日下过雨,桥洞内积水已经没过车轮,赵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行缓慢熄了火。当时赵先生也并没有多想,当即重新发动了汽车。没有想到的是,汽车却怎么也打不着火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叫来拖车,把动不了窝的爱车拖到了4S店维修。后来经4S店检查,赵先生的车因发动机浸水而受损,维修费用高达九万余元。赵先生当时觉得反正自己的车上了全险,便自己掏钱垫付了维修费。后来赵先生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就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对自己进行赔付。没想到保险公司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却告知赵先生九万余元的维修费用不能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汽车发动机因浸水受损带来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无责条款”范围,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直到现在,赵先生也想不明白,自己的爱车上了全险,当初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也并没有人告诉自己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责”,自己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付呢?对此,我所副主任刘淑霞律师进行了专业而细致的法律评说。本期节目详情请见近期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播出的《滨海1时间》栏目,敬请大家观众。节目播出时间:周一到周日19:30—20: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潘主任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1时间》栏目采访
    潘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本期内容详情:近日,“无责不赔”现象愈演愈烈。市民张先生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某日他的车辆被李某撞坏,张先生在事故中无责任。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保险合同里写着“无责不赔”,那么这一条款是否合法呢?潘主任针对该问题谈到:“无责不赔”条款目前在商业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它通常被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无责不赔”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和其他格式合同一样,从内容到结构都较为严密,是经过无数专家反复论证研究的结果。而相对于投保人来说,不可能对格式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逐一研究后再行签订合同。因此,投保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应当以格式条款来“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责不赔”条款恰恰就是这样一类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期节目详情请见近期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播出的《滨海1时间》栏目,敬请大家观众。节目播出时间:周一到周日19:30—20: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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