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8月13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1月,王老先生夫妻名下的房屋拆迁,根据政策取得还迁房一套。2021年5月,老两口将这套还迁房赠与儿子王某,写下了《赠与声明》并进行了公证,承诺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目前,该房屋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手续,而王老先生夫妻到法院起诉,称王某受赠房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述事实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以及老年人赡养问题,均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维护了原、被告双方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父母子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依法成立并真实有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本案中,涉诉房屋尚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但《赠与声明》已经公证,王老先生夫妻作为赠与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主张撤销赠与,其子王某作为受赠人,可以根据第六百六十条规定予以抗辩。不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王老先生夫妻可以据此法条主张王某未尽赡养义务。这也意味着,虽然王老先生夫妻在赠与王某房产时,并未与其约定有关赡养的合同义务,但子女对父母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王老先生夫妻可据此要求撤销赠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庭没有简单地向双方送达判决书,而是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实现息诉,维护了原、被告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