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 一字之差有天壤之别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6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电咨询:2017年1月,我在一家窗帘公司订购了10批“美丽花”窗帘,约定我先向对方支付了500元定金,对方最迟2017年3月初交货。可是到了交货时间,对方却称我预订的窗帘样式已不生产,拒绝履行。我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对方拒绝,仅答应退还所交定金。请问,对方这么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对方收受定金后,拒绝交付窗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仅退还所交定金明显是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经常遇到“定金”与“订金”两组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支付后,支付方违约,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充抵货款;若一旦合同无法履行,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律师建议大家尽量搞清楚这两组概念的区别及意义,再次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注意区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