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6日《天津日报》第10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杨女士咨询:我家附近有一个健身房,在宣传人员热情介绍下,办了一张3000元健身卡,有效期一年。两个月后,发现健身房搬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家美容店。据了解,该健身房老板已经卷钱跑路,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房现已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服务,您可以据此要求健身房退回未消费部分预付款及其所对应的利息。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您可以向健身房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查询该健身房相关信息。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办理此类单用途预付卡时应谨慎选择商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主动考察商家的经济实力与履约能力。尽量选择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家,备案的商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后续服务有一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