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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承租人非法转租 出租人该行使怎样的权利
    文章发表于2017年9月25日《每日新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张女士来所咨询:2013年李先生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他承租我的一套闲置房屋,租期至2018年4月17日,租金每年3万元。上个月,我才得知李先生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已有两年之久,每年收取4万元房租。请问我能否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要求其返还两年来的转租差价?【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李先生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您作为出租方可以依法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您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6个月之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即视为同意承租人转租。对于您要求李先生赔偿两年的转租差价的请求,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您的房屋收益应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限,不因李先生转租获取收益的行为有所增加。但是您若与李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后,李先生继续出租,其获取的房租收益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您,并且您有权要求第三人腾房。
    2022 02.21
  • 解除装修合同要交违约金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9月28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王女士来所咨询:我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总价款为65000元,定金5000元,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定金已交付。现在,对方还未提供任何劳务,但我不想与该公司继续合作。请问,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定金5000元是否可以退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律师高俊丽解答: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结合本案,作为定作人的您享有任意解除权,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由于您行使的解除权属于法定的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直接赋予的权利,因此您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所以也就缺乏了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该定金理应退还给您。虽然《合同法》第268条规定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排除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该赔偿损失并不等于要适用违约金。只有在您的解除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您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损失则无赔偿。同时,由于您的行为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无违约当然也就无须支付违约金。
    2022 02.21
  • 定金和订金 一字之差有天壤之别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6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电咨询:2017年1月,我在一家窗帘公司订购了10批“美丽花”窗帘,约定我先向对方支付了500元定金,对方最迟2017年3月初交货。可是到了交货时间,对方却称我预订的窗帘样式已不生产,拒绝履行。我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对方拒绝,仅答应退还所交定金。请问,对方这么做合法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对方收受定金后,拒绝交付窗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仅退还所交定金明显是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经常遇到“定金”与“订金”两组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支付后,支付方违约,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充抵货款;若一旦合同无法履行,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律师建议大家尽量搞清楚这两组概念的区别及意义,再次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注意区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预付款消费有风险 办卡须谨慎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6日《天津日报》第10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杨女士咨询:我家附近有一个健身房,在宣传人员热情介绍下,办了一张3000元健身卡,有效期一年。两个月后,发现健身房搬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家美容店。据了解,该健身房老板已经卷钱跑路,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房现已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服务,您可以据此要求健身房退回未消费部分预付款及其所对应的利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您可以向健身房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查询该健身房相关信息。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办理此类单用途预付卡时应谨慎选择商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主动考察商家的经济实力与履约能力。尽量选择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家,备案的商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后续服务有一定保障。
    2022 02.21
  • 网购特价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0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所咨询:“双11”购物节时,我在某电商购买了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收到货后,我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店主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国家为了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利用网络等远程购物的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因此,该电商主张特价商品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李女士可以先与电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律师最后提醒大家,网购虽然已经很普遍,但相对实体店而言维权有些难度。大家下单时不可掉以轻心,应仔细阅读电商出具的说明。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商贷通消费贷起纠纷 律师扭转局面获胜诉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0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记者 张珊珊 照片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提供)2016年初,韩某因急需用钱,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周某称可为韩某办理名为商贷通消费卡的贷款业务,只需韩某提供相应身份材料,申请过程完全由周某代为操作,期间为约40天。周某声称贷款发放后不用归还。韩某信以为真,与周某签订委托合同,并配合周某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并交付身份证。之后,周某称办理时激活该卡需用3000元,并需在“商贷通商城”进行购物以增加积分,达到800积分时方可办理分期贷款,并称该费用由其为韩某垫付,但要求韩某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标明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发放,均需由韩某一次性返还其垫付的费用,如贷款办理成功,则在扣除办理贷款支出的费用后,韩某分60%,周某分40%。后周某多次在商城中消费,但最终贷款没有发放,其找到韩某索要垫付的款项,双方不欢而散,周某诉至法院。一审中,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判决韩某偿还周某垫付的全部款项。判决后,韩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整个过程中不管贷款能否发放周某都是最大受益人。【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聂京祥律师了解了事情全部经过,发现一审中存在诸多疑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合同时,就计划不再归还借款,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即使有效,作为委托合同,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项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自然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其所获得的利益或财物也应由委托人享有。商贷通消费贷通过消费培养积分,从而获得贷款,既然周某要求韩某承担全部费用,其就应当将消费中获得的商品交给韩某,但一审中对该部分并未提及。因韩某一审并未聘请律师,其也不知如何通过证据和法律维护自己权益,造成一审败诉。律师认为,此案关键点在于商贷通消费贷到底是怎样的申请流程,怎样操作,但对此韩某并不了解。律师与韩某到北京商贷通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收集一定的证据。经了解,周某在得知贷款无法发放后,已将消费购得的商品全部退回该公司,拿回相应的费用。其已丧失了向韩某主张的基础。二审中,律师出示收集的证据,并阐述对一审判决中几个疑点的意见,法官亲自到商贷通公司了解案件情况。最终案件完全扭转,韩某胜诉。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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