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宣传的价格优惠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7月29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方女士在某商务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中看中了一部单价为3000元的智能手机,该款手机的宣传网页中显示此商品“现货拍立减300元”。此后方女士从网上下单购买了上述手机,实际付款3000元,即商务公司没有依其承诺给方女士减掉300元。方女士咨询,面对网购中,商品网页上标注的价格优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认为方女士从某商务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涉案手机,方女士与商务公司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述商务公司销售的手机网页宣传显示该款手机“现货拍立减300元”,但方女士实际购买后并无扣减300元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商务公司在商品网页上标注的价格优惠与实际不符,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欺诈。故方女士有权要求商务公司退还3000元的购机款,但同时应将涉案手机退还商务公司。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本案中方女士还可以要求商务公司支付手机价款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