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涉诉已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张某之子,被告兰某与张某系姐妹关系,被告江都路房管站和天津市华海房产公司系诉争房屋的拆迁征收实施单位。
涉诉已拆迁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是张某生前从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三所的职工李某处全款购买所得的企业产房屋。
张某在2012年以前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后因兰某的房屋拆迁无房居住且张某另外购置一套房屋使得诉争房屋擱置,遂将诉争房屋暂借给被告兰某居住使用。于2015年8月张某病逝,其生前未对诉争房屋立有遗嘱,且父母已均过世,仅有一子即原告王某。诉争房屋因国家政策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被告江都路房管站和天津市华海房产公司在未查清诉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将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发放给被告兰某,严重侵犯了作为张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江都路房管站和天津市华海房产公司均索求无门,遂原告委托我所刘丹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律师在咨询阶段就为当事人确定了案件思路,为案件的后续发展的可能性进行了多角度分析,成功取得当事人很大信任。
二、在诉讼前去房管站、住建委,排水管理所多处调取相关证据,才得以顺利立案,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积极还原案件事实,并明确表明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三、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大量检索相关类似案例和法律依据,为本案的诉讼结果提供极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成功达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