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委托人为原告,委托律师为我所刘文捷律师。
2020年5月原告与案外人刘某离婚。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1、原告边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2、登记在原告边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归原告边某使用。调解书生效后,刘某已搬出涉案房屋,但原告之子、儿媳、孙子仍占用房屋拒不返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腾房未果故成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根据东丽法院调解书可以证明三被告有可供居住的房屋,满足腾房条件,现三被告占用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在承担腾房责任的同时向原告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按每月2500元计算)。
庭审过程中,经双方质证辩论后,经过法官、律师的调解,被告认可腾房、给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并同意一周内向原告返还诉讼费4400元,在此基础上,原告认可给予被告3个月的腾房宽限期,最终双方就上述方案达成一致,调解结案,调解书当庭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