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鳏夫与岳父母争房,律师助老人两审胜诉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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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岳父和岳母,另一方为女婿(丧偶)和外孙(丧母)。在一审案件中,安刚律师代理二老作为原告,案件胜诉。对方不服上诉,后自行撤回上诉。最终结果为二老胜诉。


1994年4月,老人买了一套底商,因为欠外债,所以将底商产权证的权利人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当时女儿还在上高中。1998年4月女儿结婚了,婚后生了一个儿子。2003年7月,女儿突然因病去世。


2013年,老人打算卖掉这处底商,房管局告知房产证登记在女儿名下,老人要想卖房应该首先过户到自己名下,还需要女儿的丈夫和儿子配合办理。老人的女婿这才知道原来亡妻名下有一套底商,女婿随即提出要求继承底商的相应份额。


2015年11月,老人作为原告起诉女婿和外孙子要求确认底商归自己所有,一审判决胜诉,对方上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庭审程序全部结束,对老人很不利,老人咨询潘主任,主任把案件交我办。我们以申请调解的名义参加诉讼,一审时市区、杨柳青往返8次,有几次主任亲自出马,最晚到午后一点,法院转为普通程序,一审胜诉。二审时5次去法院,最终获胜。


2、本案的争议焦点明确,父母出全款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究竟应该以出资认定父母是权利人,还是以房产证登记认定为子女是权利人。经过沟通,法官的观点是后者,法官认为二老已经将房屋赠与女儿。我们认为,老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过要将诉争房屋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彼时将房屋权利人登记在女儿名下是另有原因。对此诉争房屋开发商负责人作为证人已经在一审中详细陈述。而女儿甚至都不知道有该处房屋。一审庭审笔录中陈述亦可证实这些情况。


我们将《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学理论述和天津法院的生效判例提供给法官,从制定法、判例法、立法解释、学理解释几个方面不厌其烦地向法官阐述,不动产登记簿虽有不动产权利推定力,但不能最终决定实体上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依据相应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是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是该房屋的真正购买人及实际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一种权利推定而非事实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推定的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而非推定登记的原因行为(买卖、赠与等)存在与否。具体到司法实践,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不能在诉讼中就不动产自然状况援引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来抗辩。最终成功说服了法官。


3、二老只有一个女儿,也只有唯一外孙。小外孙2岁的时候,老人的女儿去世,之后女婿带着小外孙出走,此后13年直到一审结束,都不允许老人见外孙子。二审调解时,我们提出让老人见外孙。法庭上老人拿着外孙子一岁照片泣不成声,说你这么大的时候我总抱你,你跟你妈妈长得真像啊。世界上哪有不让外孙子见姥姥的道理?


案件结果:


最终,两审胜诉。律师从法律程序、实体内容、伦理关怀三个方面维护老人的财产权益,慰藉老人的精神需求,老人送锦旗感谢潘主任和办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