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房屋确权纠纷,安刚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原告原系被告张某雇员,被告张某原系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告时任该司办公室主任。1997年11月,被告张某与其妻登记结婚;1997年12月,被告张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登记于被告张某名下;2001年4月,被告张明与其妻协议离婚,并约定诉争房屋归其妻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书》转让诉争房屋,其中的关键字如“十几年的工作劳绩”、“转让”、“过户手续”等。2003年7月起至今,原告夫妇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04年6月,被告张某与案外人李某又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在李某名下;直到2013年5月,李某才起诉原告腾房,但是不久即去世。2014年2月一审法院受理原告起诉被告张某,被告韩某(李某之妻),李某之子确权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诉争房屋屡屡“易主”,律师协助法官远赴上海调查取证,经过努力,联系到张某的前妻,经过沟通,其前妻表示当时在北京工作,愿意到天津法院接受询问。其妻表示对诉争房屋不主张任何权利,与她无关。否则,本案案情会更加混乱,导致多个债权与物权主张杂糅。
办案律师至少三次以上当面与法官沟通案情,主要是主张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对价,而被告之间所谓的转让未支付对价,主观上有恶意。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夫妇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而被告方并未主张权利。被告之间的所谓欠款、还款子虚乌有。
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代理人援引的法律条文和提交的证据,做针锋相对的反驳,法官支持办案律师观点。 仅列举一项:被告律师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因为原告没签字,所以合同不成立。办案律师则指出,《合同法》规定,签字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胜诉,重申二审部分胜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