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律师代理本案原告。
2014年7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该事故机动车辆所有人是被告刘某,而非肇事者张某。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处伤情,受伤严重,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产生了大量的损失,承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负担。而原被告因赔偿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立即开展工作,积极准备材料,并指导委托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委托人已近70岁高龄,因此律师希望尽最大的努力以最快的速度为委托人立案,争取能够尽早地解决此案。
由于肇事者并非本案事故机动车辆所有人,且该车辆还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律师将肇事者、涉案机动车所有人以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全面的维护。律师依据办案经验及当事人的人身损害情况,经过诉前咨询专业法医以确定是否能够定残,及时提出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在确定鉴定机构后,律师及时地安排并陪同委托人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从原告的角度出发,及时地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向法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充分准备证据,积极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同时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最终经律师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一改剑拔弩张的趋势,达成调解,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恶化。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调解数额为13万元,由被告张某赔偿10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3万元;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对案件结果很满意,对律师的工作也表示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