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委托人系本案原告。
2019年8月,原告乘坐被告职工刘某驾驶的被告所有的826路公交车行驶河西区五一阳光公交站至西园道公交站途中时,因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原告摔倒,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检查诊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原告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诉。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曹晓冉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生在于,原告在受伤后构成工伤,单位仍然支付工资,被告主张原告不存在误工费,故不同意支付误工费。律师认为,原告在公交车受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单位为原告发放工资,是因为原告缴纳社保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因为原告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不能因为原告缴纳社保而享受工伤待遇,就免除被告承担误工费的责任。否则,将丧失法律公平,增加危险几率的发生,所以被告应当支付误工费。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积极还原案件事实。并在庭审过程中大量检索相关类似案例和法律依据,为本案的诉讼结果提供法律依据支撑。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结案,委托人已收到全部赔偿款。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