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委托人是本案的原告王某,被告是张某、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8年3月,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至事故地点未按规定停车,委托人驾驶自行车行驶至此,张某车内乘客即被告刘某打开右侧后车门,与原告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股骨粗隆间骨折。造成了原告多项费用损失,故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王玉青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代理本案后,首先为委托人讲解了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所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导委托人准备各证据提供材料。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申请,经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7292.4元。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大量检索相关法律依据及判例,并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委托人赔偿金的费用共计193700元。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上诉,经律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结案,法官支持了原告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