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是伤者即原告靳某。
2019年11月,委托人乘坐公交车,在南开区红旗路鞍山西道地铁站公交站牌前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接触,由于司机紧急刹车,直接造成靳某摔倒受伤。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车属于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管理,且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导致委托人受伤严重,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而成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为委托人讲解了关于本案所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导委托人准备证据提供材料。同时,律师通过咨询得知委托人伤情无法鉴定上伤残,于是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在委托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为委托人主张了护理费及营养费,从而为委托人节省了伤残及三期鉴定费用。
在本案开庭前,律师认真准备证据,并查阅了承办法官的相关判例,另外,天津高院刚好公布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此律师及时为委托人依据新标准变更了诉讼请求。庭审中,律师积极举证,发表代理意见,针对被告对于赔偿项目提出的答辩意见一一作出反驳,最终法庭对各项诉请基本予以支持,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数额为28881.5元,法庭对诉请的各项损失基本予以支持。委托人拿到判决后,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已经超出其预期,对律师的工作也特别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