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是伤者即原告陈某。
2019年4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咸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自贡道时,所驾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原告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查本案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综合商业保险。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严重,故而成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为委托人讲解了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所有相关法津问题,并指导委托人准备证据提供材料。经过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根据陈某的伤情,依法向鉴定机构申请了诉前伤残鉴定,并将诉前鉴定的相关法律风险向委托人进行了告知。在确定鉴定机构后,律师及时地安排并陪同委托人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律师到法院起诉预立案,同时也尝试联系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天津高院刚好公布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此律师及时为委托人依据新标准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变更。在多次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之下,最终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及数额基本予以认可并进行了赔偿。
案件结果:
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最终获得赔偿155442.25元。委托人非常高兴,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