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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强律师参加南大传媒与司法研讨会
    本所讯 2013年12月1日下午,“天津刑事法论坛”第三讲“传媒与司法”在南开大学大学主楼303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法官、南开大学文学院传播系陈鹏副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赵聚军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强军博士主讲,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博士主持。实务部门嘉宾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郝双梅检察官和于海阔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杜国伟检察官,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冯承远主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董娟主任、魏二强检察官和沙帅检察官,天津市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律师,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梁可畏律师;高校嘉宾有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晓兵副教授和朱桐辉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副教授等。李杰法官认为“传媒与司法”这个话题是既容易又不容易。“容易”是说当前有很多文章对这个话题都有研究,当前也形成较为一定的共识。如司法要接受传媒监督,而传媒本身也要自律,避免出现传媒审判等。“不容易”是说这个话题中有很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如“媒体审判”究竟是指什么,不同的主体可能对这个问题的界定就不太一样。在研究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时,李杰法官又提出我们应把“传媒与司法”界定为“中国的传媒与中国的司法”,公权力与媒体碰撞必须要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语境下进行讨论。对媒体来说,媒体既要追求利益,又要讲政治,这就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对法院来讲,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当前转型还没成功,法院案结事了的压力十分大。“法院树欲静,而媒体风不止。”对于未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李杰法官提出如下三个建议:第一,中国司法功能必须实现转型,从解决纠纷的法院变为兼具解决纠纷和形成补充性规则治理双重功能的法院;第二,四级法院的功能区分;第三,法院内部要公开、透明。陈鹏副主任从媒介审判、记者采访权与言论自由、互联网谣言和版权保护四个方面做了报告。第一,媒体审判问题。媒介审判在西方也广泛存在,但如美国法院独立性非常强,能够较为从容地处理与传媒的关系。而中国从为经历过类似的媒介环境。中国审判可能受各种因素影响,加入媒体,也可制衡各种因素,保障公平审判。第二,记者采访权与言论自由问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中国八十年代至2003年间法院对新闻的判决后发现,越是对新闻保护力度大的地区,当地市场化就越明显。近十年来记者采访权的保护明显不如过去,判例大都对单位有利。所以,陈永洲案后,新闻界对此十分警惕。美国取消对商业名誉权的商业保护,而且绝大多数判例对新闻媒体有利。美国只能状告媒体,不能告记者,而且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陈永洲案引发的思考:入刑问题;自证其罪过程被央视报道;法院判决之前,有关单位根据央视报道作出处罚等。第三,互联网谣言问题。当前的媒体被赋予太多职责,如舆论监督。互联网本身也不必然是信息的传播平台,还有宣泄功能,并不必然苛求其真实性。但我们在打击网络谣言时,却只赋予其传播真实性功能,没有区分其宣泄功能。第四,版权保护问题。信息权、节目模式权的保护问题,电视形态的节目保护确实。如每当的国际上电视节出现时,中国电视台领导去抢模式就成了一个“亮丽的景观”。赵聚军博士从政府的角度分析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媒体自由度大了,但生存压力也大,报导禁区也减少了。当前,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力度还很不够。我们在理解“政府”的概念时,实际上是种“大政府”,不仅包括普通行政权,还包括人大、法院等。政府本身也需要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当前的司法公信力问题在大环境下还与政府公信力危机有关。政府公信力危机也就是政权公信力危机,可以用“三不”来解释,即不信任、不理解、不尊重。政权公信力危机的原因有如下两点:第一,中国社会规则意识的缺失,公众习惯于对政府报道做负面解释;第二,政府维稳工作造成的困境。这里面有种“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意思,地方司法权可能会为高层权威作出牺牲。当前需要改变的有:大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要学会公关,主动公开;中国需要给司法更多独立地位。此外,赵聚军博士还还谈到“政法委”的转型问题。最后,赵聚军博士总结到,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持乐观的态度,要逐步推进,不可太激进。王强军博士从舆论与刑法运作的角度就传媒与司法这个主题进行报告。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不仅仅是民意胜利了,最终还是法治胜利了。当前在网络中,刑事案件备受关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孤立的,在城市中缺乏归属感,而关注这个案件就是关注每个人的未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我们要相信老百姓的判断,民众在信息冲突中会形成自己的基本认识。如在李天一案中,民众对案件事实还是有基本认识的。舆论与司法互动的方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影响司法运作的过程;另一种是影响已生效判决书,如许霆案中对判决书的讨论等。判决书上网后,舆论对判决书的关注度会更高。规范舆论与刑法运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司法过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判决的社会效果、法治效果间的关系,应由法治效果引导社会效果;第二,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如许霆案判决书只有1400多字,认定事实只有三百字左右,但在判决许霆无期徒刑的判决书中,却用了1600多字对其刑罚进行论证。此外,相关领域专家的论证能否在判决书中出现。如台湾近期发生的强奸案例中,即非常注重法官说理;第三,刑事司法加强对舆论的了解。四位主报告人报告结束后,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主报告人的报告对传媒与司法这个话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各位专家学者对于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达成如下共识,即“传媒应规范,司法应公正”。冯承远主任从三个方面对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媒体能否代表公众。中国人相信媒体,但又不太相信媒体,而且人们对媒体的鉴别能力较差。第二,媒体存在异化。如专家异化的问题,专家各自有各自的领域,但却笼统使用专家;专家论证书的不当使用;媒体抢新闻,利用人们仇官仇富心理等。第三,正确认识媒体的作用。媒体代表公众利益是存在偏差的,增强公众对媒体的鉴别能力,司法者本身要增强公开性、公正性。当前的公开有些过度,如隐私案件中辩护词的公开等。郝双梅科长认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纠结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司法改革步伐不同步有关。中国改革开放速度比较快,但司法改革进程却不匹配。而媒体发展速度太快,但又没有为其设定具体底限。司法机关行政化色彩太浓,受地方花影响太多。法官、检察官本身在办案中也存在问题,需要改进自身能力。三中全会公告对这一问题有了一些改善,实行司法机关的半垂直管理。董娟主任从东丽区检察院实践出发,并结合自己办的一起受传媒影响的案件,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司法对传媒的抗拒,司法人员认为媒体干扰审判,而媒体人员则认为正面报道太多。媒体与司法关系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张力之内。杨玉芙主任指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这些年来一直备受关注,并从两个方面对这一话题进行分析。第一,中国当前媒体与司法关系形成现状的原因。对这一问题探索应当放在中国政治历史环境下来发掘。近些年来中国媒体开放度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承受。如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功能的冲击,对司法冲击也是很大的。对律师来说,传媒时把双刃剑。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应当是种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关系。造成中国当前媒体与司法乱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媒体功能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对证据了解、媒体自身利益等;其二,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公开程度极为有限,判决公开方式有限。司法机关办案本身也存在问题,有些当事人与媒体有关系,希望通过传媒公开;其三,媒体对民众心理的引导作用,加重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第二,如何处理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其一,从历史角度着手,在中国特色背景之下解决这一问题;其二,对于民众意识的引导;其三,具体方式要通过制度改革、人员素质提高等;其四,人的素质是决定性要素,如媒体、司法人员的素质等。潘强主任认为现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当前最排斥媒体的是法院,如许云鹤案宣判的时候,法院将地方媒体全部赶出法院。司法腐败也是现实,如果案子受到媒体干预,司法腐败就会大大减少。潘主任还指出,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只会越来越强,法院要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与媒体多沟通,变被动为主动。如现在央视都可以调侃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期待这种情况在地方的出现。郭明龙副教授认为对于传媒与司法应该放在历史、政治背景之中来理解这个问题。第一,司法怕媒体的原因主要有:怕案子本身有问题;或案子本身没问题,但办案时心里不踏实,有法外因素介入等。司法改革要研究如何落实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第二,媒体本身从业状况也不很理想。郭明龙教授赞同陈鹏副主任提出的商业名誉权侵犯的出罪化观点,当前媒体权利还应当继续加强。第三,对这一问题当前不宜立刻给出规则,可以通过斗争形成二者的边界。魏二强检察官认为传媒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一,传媒监督司法有其好的影响。传媒促进审判公正、公开,增强司法权威;传媒可以确实纠正错案;媒体报道为检察机关提供一些办案线索。第二,传媒监督司法也有些不好的影响。司法有其内在规律性,新闻真实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真实,民众普通道德责任感可能会与法律冲突。第三,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传媒自由应当有边界;司法机关增强应对能力,强化文书说理,并增强引导舆论的能力。杜国伟检察官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至少包括三家,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像美国可以“审”一家对外),三家协调不好的话,也可能导致与传媒关系不畅;司法系统内部来说,很多案件都是基层院最了解案情,上级院处理时主要是书面审理,对诉讼直接言词原则落实方面更可能会出现偏差;即使结论一致,如果各个司法人员说理论证不完全一致,这也会产生新的问题。此外,媒体也需要了解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于海阔检察官认为,研究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往往是司法工作者的一厢情愿,当前研究有些隔空喊话的意思。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司法应正确看待媒体监督,这种监督是不可逆的;第二,司法对媒体评判要有自己的认识,只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判,就应坚持自己的立场;第三,司法面对媒体时要有技巧。媒体报道有如下几个特点,报忧不报喜,穷追不舍,三分热度。如对敏感案件,应使公众全面地了解案件,自己的判决也要经得住历史考验;第四,媒体权利也要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传媒与司法是种市民话语权斗争,这是一种权利与权力的斗争。我们当前需要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包容度等。梁可畏律师认为媒体监督是利大于弊的。当前有些法官判案是基于如下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的事要听领导的,这是讲政治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外的事则不能完全听领导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要保住自己的饭碗。媒体介入可以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防止其滥用。朱桐辉副教授认为,传媒与司法这个话题是个看似简单但不简单的话题,在这组关系中存在着诸多变量,如自媒体的效果、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司法的内涵广泛、政府的因素、公众本身的分化、律师的要素等。当前中国的司法与传媒关系不像美国,中国的这组关系乱成了“一锅粥”。朱桐辉副教授接下来通过三个案例进一步分析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第一个案例是卡梅伦案例,说明我们也不能过分纵容媒体;第二个案例是《真理报》关于苏联解体的漫画,说明媒体也是危险的;第三个案例是上海《申报》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最初报道,说明媒体也是流动的。我们当前要增强的判决的说理性,同时也要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如在彭宇案中,法官的判决说理非常充分,但法官当时可能没考虑到这份判决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当下,司法判决中还要考虑媒体要素,特别是网络带来的冲击。对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混乱,媒体与司法都需要反思。最后,高通博士介绍了论坛的缘起、宗旨、筹备及选题计划等,各位专家学者还对“天津刑事法论坛”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如论坛主题的确定、多学科人员的邀请、促进理论和实务的交流等。附“天津刑事法论坛”简介“天津刑事法论坛”由多位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的系列性刑事法学论坛,是一个由有志于天津刑事法学发展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公开学术交流平台。论坛旨在加强天津各高校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倡导法学学科内部以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学术沟通、交流与合作,增进协同创新,努力打造中国法学界的“天津之声”。
    2013 12.13
  • 潘强主任、潘晓东律师代理天津球迷广州被打一案赴广州开庭
    2011年4月3日,广东体育馆,中国女子排球联赛总决赛(2010-2011赛季)的第三场比赛"广州恒大Vs天津女排",期间双方球迷爆发激烈冲突。天津球迷顾先生参加天津市球迷协会及今晚报社组织的助威团前往广东体育馆现场观看比赛,为天津队加油助威。由于赛事主办方的重大失误,天津球迷助威团与广东球迷混合坐在同一看台,无任何隔离保护措施,双方球迷在观看比赛过程中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引发斗殴。混乱中,顾先生被推搡至看台边上,进而被现场的工作人员强行拉下看台,然后被相继赶来的工作人员围殴,直至被天津女排队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制止。顾先生作为消费者持票入场观看比赛,不料却被赛事主办方的工作人员殴打,这等恶劣行径严重的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顾先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潘晓东律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广东恒大排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广东体育馆生活服务部、中国排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顾先生的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07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围绕着谁是比赛经营者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原告认为,四被告均系比赛的经营者,并提供了球票、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书面材料,而被告广东恒大排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坚决否认其是该项比赛的经营者,认为其只是参赛一方。法庭在充分的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后,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决定是否同意追加被告,并重新选定开庭日期。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乔传浩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乔传浩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本期节目内容:公司刚刚成立不久,营业执照拿到手还不到两天,市民刘先生就在某招聘网站上发现了自己公司的招聘信息。刘先生琢磨半天也没想起来自己在网站上发过招聘广告,便联系了该网站的负责人。与网站负责人沟通后,负责人向刘先生出示了该网站与广告提供者的合同文本。刘先生惊讶的发现,合同上的公司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均与自己新公司的一模一样。刘先生当即意识到,这是有人在冒用自己公司名义发布了虚假的招聘信息,便随即报了警。那么,除了虚假信息发布者应当负责以外,该招聘网站是否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损害发生呢?在这一事件中,招聘网站又应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对刘先生应当如何赔偿呢?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首播时间:今晚18:30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3
  • 击水律师任天津电视台《真相》栏目专家律师团律师
    潘强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1982年毕业于天津市师范大学政法系经济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1983年-1996年先后在天津市五十七中学、天津市政治师范学校、天津市中山涉外金融职业专科学校任政治和法学课教师。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3年在严打期间开始办理案件。其精通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事务,常年担任天津市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交法在线》栏目、新闻台《法治纵横》栏目、新闻台《潘律师谈劳动维权》、经济台《今晚有说法》等栏目的特约嘉宾。2010年、2011年多次受邀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法律在线》栏目,并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今日开庭》栏目的采访。潘强律师著有《案海击水》、《聚焦击水》、《到中流击水》和与他人合著的《民事活动常用法条》等书籍。十五年来,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其中有影响的案件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城市快报》、《天津青年报》、《天津政法报》均有报道,并在上述报刊媒体上发表了大量文章,阐述自己的法律观点,介绍自己的办案经验,点评经典案例。潘律师喜欢作诉讼业务,他认为诉讼是一个推动社会走向法制、走向文明的杠杆,诉讼为关心我们国家现在和未来的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潘律师非常喜欢的格言是“ 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 苏文辉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开党校客座讲师、天津森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10余年来,承办民、刑事案件上千起。擅长各类民商、刑事案件。2010年、2011年多次受邀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法律在线》栏目,并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滨海1时间》栏目的采访。曾在《人民法院报》、《城市快报》、《每日新报》、《今晚报》、《天津政法报》、《中小企业联合会刊》上发表文章,共计百余篇。执业理念:做人做事但求真、善、美,惟愿以真诚之情、善良之心、追求完美之态度,回报委托人的信任。 刘建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天津进极运输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帝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8630部队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毒品类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在2009年11月与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友谊辩论赛中被评为优秀辩手;2009年12月,被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2010年9月,在与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律师辩论赛中,被评为最佳辩手。2010年11月曾受邀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法律在线》栏目,并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天津公共频道《法博士》栏目的采访。多次在《人民法院报》、《城市快报》、《今晚报》、《天津政法报》等发表文章,共计百余篇。执业理念:精诚所至 金石为开 任波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南所交通法务部部长,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房产、公司等民商事案件。2009年,任波律师在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辩论赛中荣获最佳辩手。执业以来成功代理诉讼案件百余起,其中,李某房屋确权案被评为2009年击水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民事案件;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被评选为2010年击水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交通事故案件。其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滨海1时间》等栏目采访,不定期做客天津电台交通台《交法在线》、《的士任我行》栏目,为听众普及法律知识。曾在《人民法院报》、《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政法报》等报刊媒体发表文章四十余篇。执业理念:当事人利益无小事。 齐跃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北所法律援助部部长,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其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屋权属等民事及刑事各类案件。齐跃律师多次坐客天津新闻广播《法治纵横》栏目,并多次在《今晚报》、《城市快报》上发表文章,为广大听众和读者解答各种法律疑问。其在执业期间多次走访居民社区,开展义务咨询和模拟法庭活动,为广大居民群众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答疑解惑。执业理念:坚持对正义和法制的信仰,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潘晓东律师: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系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其法学功底深厚,理论水平高,在大学期间多次组织参加法律研讨活动,在刑事及民商法领域兴趣浓厚。在校曾在天津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马自达4S店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社会经验和阅历较为丰富,毕业后加盟击水律师事务所,曾协助主办律师办理多起贪污、侵占、交通事故,以及著名的“罗彩霞案”等刑事民事案件,出色的完成了律师工作,获得主办律师和委托人的好评。执业理念: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核心,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委托人的人格尊严为己任。在职业过程中,诚实守信、兢兢业业,用心去做每一个案件、用自己的努力去完成委托人的心愿、用自己行动去捍卫公平与正义。 背景资料:《真相》是天津电视台自制的第一档故事栏目,自06年播出以来深受广大电视观众的喜爱,收视率一直处于频道首位,并多次获得全国十佳法制栏目奖,节目品牌价值居天津电视台所有栏目的第五位。《真相》与全国近五十个法制、亲情、伦理道德、社会故事栏目合作,尽最大努力搜集全国范围的“新、奇、特”故事,并采用西方悬疑小说抽丝拨茧的揭秘手法和传统评书的叙述方式,精心设计悬念和矛盾冲突,紧紧抓住观众的心理,引领观众一步一步破解心中的谜团,并且夹叙夹议,在叙述中适时地发表精辟的评论,提升节目的思想性。《真相》每期讲述一个精彩的、发人深思的法制故事,天津电视台著名播音员谭夜娓娓讲述。节目播出时间: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每晚19:45。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振华处长莅临我所授课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振华处长莅临我所授课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振华处长莅临我所授课赵振华处长是我国社会保险资深人士、国务院社保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1991年至2001年,赵处长曾作为国务院聘请的8位专家之一,参与了医疗保险的制定工作。赵处长首先讲述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产生和发展、特征、原则以及它与其他商业保险的区别和联系等问题,并详细讲授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演变,让在座击水同仁获益匪浅。赵处长还从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这五大社会保险范畴为大家深入浅出的进行介绍以及立法层面的讲解,并结合社保工作中实际面临的问题,生动形象的为大家排忧解难。赵处长幽默、细致的讲解,受到了击水同仁的欢迎,大家纷纷对赵处长精彩的讲话报以热烈的掌声。通过赵处长的详尽讲解,击水同仁们进一步了解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社会保险关系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社会民众的生存和发展方面来说,社会保险应该让生存在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有健康和生命存在的保障,从社会的发展来说,应该保证国家的财力在满足现有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有发展空间。总之,社会保险要达到的目标是社会与人的协调发展以及个人生存的基本保障。赵振华处长为击水同仁带来了生动一课,本次关于社会保险的授课圆满结束了。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3
  • 礼仪培训师宋菲老师来我所授课
    本所讯 2011年6月25日下午2:30,礼仪培训师宋菲老师受邀来到我所,就职业形象塑造等相关问题为击水同仁带来了生动一课。 礼仪培训师宋菲老师来我所授课 礼仪培训师宋菲老师来我所授课 礼仪培训师宋菲老师来我所授课 宋菲老师首先引用了古时候孔子的典故,详细又形象的说明了个人形象,尤其是职业形象对一个人在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影响。在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全面了解一个人时,首次见面的印象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对大家进行专业的职业形象的塑造了。人与人之间完整的第一印象在7秒钟内完成,其中,一个人的外在形象仪表占到了整个印象的55%。那么,怎么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赢得一个好的印象呢?俗话说:“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宋菲老师给出了注重外在形象的几个原则,那就是“符合身份,扬长避短,区分场合”,只有遵循这几个原则,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对方留下一个完美、优秀的好印象。然后,宋菲老师又分别讲授了如何塑造一个成功的男士商务形象及女士商务形象,结合男士及女士的职业不同特点,从整体色彩搭配、鞋袜配饰到站姿立姿等细节分别作以详细的讲解,令在座击水同仁获益匪浅,收获颇丰。最后,宋菲老师说道:“在一个公司中,个人形象要比企业的标语更重要。希望本次简短的教学能让大家学到一些知识,在职场中树立个人的风格,塑造优良的形象。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个人和企业的整体形象,使整个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下去”。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授课圆满结束。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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