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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向龙律师为润园里社区居民义务普法
    张向龙律师为润园里社区居民义务普法张向龙律师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的形式,为润园里社区居普法,吸引了众多社区居民前来咨询。张向龙律师主要围绕着中老年人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的纠纷应当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结合实际案例为居民答疑解惑。社区居民十分踊跃,现场气氛十分活跃,本次击水律师进社区义务普法活动圆圆满的结束了。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郑晓云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郑晓云律师接受采访本期节目内容:婷婷今年刚上幼儿园,刚刚走进这个大家庭的婷婷满是新奇,东摸摸西转转。一次,婷婷趁幼儿园老师没看见的时候,自己拿着杯子去打热水喝,没想到一个不小心,热水洒在身上,婷婷也被烫伤了。事后,婷婷的父母找到幼儿园,要求幼儿园对自己女儿烫伤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幼儿园却称婷婷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到伤害,跟幼儿园无关。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婷婷受伤的责任呢?我所副主任郑晓云律师做出了专业而又详细的解答和评析。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 首播时间:今晚18:30 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刘建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刘建律师接受采访本期节目内容:近日,在某些超市中出售的某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本品配料中包含xxx(营养成分),可能还含有xxx(其他营养成分)”,这标注出来的“可能含有”的营养成分,到底是含有,还是不含有呢?“可能”这一模糊的概念,引起广大消费者的疑惑。那么,这种标注是否合法呢?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做出了专业而又详细的解答和评析。 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 首播时间:今晚18:30 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苏文辉、钱成霞律师
    当事人与苏文辉(中)、钱成霞律师(左二)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周先生自己所有一辆运输车,挂靠在某运输场名下。2009年9月,本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与某运输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运输场将自己的货物运至某地。当事人周先生作为运输场一方的车辆参与合同。某日,在装载李某货物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货物滑落将李某双脚砸伤,当场只有李某和周先生在场。李某因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周先生被列为被告之一。一审法院判决周先生承担本次事故35%的责任,对李某进行赔偿。周先生认为自己的承担责任部分过大,遂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慕名找到我所副主任律师苏文辉及钱成霞律师承办此案。苏文辉、钱成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多次往返奔波于运输场及李某医院之间,同时积极与审理案件法官沟通联络案件进展,陈述我方观点,兢兢业业,不辞辛苦。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绝大多数观点,更改一审判决,判决周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担10%的责任。得知判决结果后的周先生十分高兴,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特意亲自送来锦旗对苏文辉、钱成霞两位律师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田伟律师接受《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田伟律师接受采访本期节目内容:王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烦心事儿,他家的电视机因故障返厂维修,在工作人员将王先生的电视运回厂里修理过程中,却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王先生的电视也被作为物证不能继续维修,王先生找到电视机生产厂家讨个说法,厂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王先生解决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电视机厂商是否应承担责任?王先生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所田伟律师做出了专业而又详细的解答和评析。 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首播时间:今晚18:30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4
  •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专访
    刘淑霞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记者采访刘淑霞律师表示:“关于《婚姻法》一共有三个解释,2001年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二)》及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符合现在的社会背景,随着离婚案件逐渐增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关于婚前一方购房产权归属的认定;父母在婚后给自己的子女出资购房,房产的归属认定;夫妻达成协议后未到民政局及法院离婚,日后到法院离婚时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确定了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有很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并不合理,但我认为这是财产私有制决定的。在西方国家的婚姻中,一般都认可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将减少很多的财产纠纷;但是在中国,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识淡簿,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争议较多。《婚姻法解释(三)》中具有颠覆性的应该是该解释的第七条,该条与《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然相反。该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节目内容详见:2011年8月18日 周四晚19:30 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滨海1时间》栏目。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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