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交给侄子50万元,是保管还是赠与?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0月29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阿姨的爱人和孩子都已经去世了。她孤身一人,偶尔会到哥哥嫂子家生活,但和侄子小张之间并无赡养关系。一年前,张阿姨摔伤住院,后来又到养老院住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小张帮了不少忙,而张阿姨还将50万元个人存款交给了小张。再后来,张阿姨被接回哥嫂家居住,并和小张协商确定,由小张出资给她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养老。可是,房屋交付并装修期间,她发现产权证登记在小张名下,遂提出异议。张阿姨要求将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自己,或者小张返还购房款,而小张表示拒绝。于是,张阿姨起诉小张,要求返还50万元。那么,小张应该返还这笔钱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张阿姨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这50万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涉诉50万元已交付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于交付的性质存在较大分歧。原告张阿姨主张被告小张系代为保管钱款,而小张则主张张阿姨已将这笔钱赠与自己。那么双方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二者的重要区别是,在财产交付前,一方是否明确要将财产赠与对方。如果一方明确就是要把财产赠与对方,当然是赠与关系。如果交付的意思不那么明确,如在本案中,张阿姨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将财产交给小张,使小张具有支配这笔财产的便利条件,那么,张阿姨是否就确定有赠与的意思呢?或者说,能否推定张阿姨有将财产赠与小张的想法呢?我们认为,暂不考虑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等因素,也不考虑民法典规定的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情形,原则上,一般的财产交付后,如果权利人主张返还,双方就是保管关系;如果财产交付后,权利人不要求返还,则为赠与关系。举个通俗的例子:张三对李四说“这笔钱放在你这儿”,这里的“放”明显带有“保管”的意思。如果张三找李四讨回,李四不能抗辩是赠与无须返还,而如果李四让张三取回,张三说“给你吧,不要了”,这就是赠与。具体到本案,张阿姨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与小张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居住,但她不认可赠与事实,结合款项金额较大、张阿姨本身系孤老户,并非小张父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涉案50万元系赠与,张阿姨是有权要求小张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