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要素式起诉状,法院可以拒收吗?
2026.08.07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8月7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王女士和租客小李因为房屋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决定到法院起诉维权。由于争议金额不大,她自己书写了起诉状并去出租屋所在地法院立案。可是,立案庭以该起诉状不符合要素式起诉状的格式要求为由,拒绝接收。


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她的起诉状有适格的原、被告且信息完备,也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准备了初步证据,立案庭能否以起诉状格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通知》中“积极引导、尊重选择”的总体原则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指导思想,立案庭不应该以起诉状格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王女士的起诉状。


所谓要素式起诉状,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了便利群众诉讼,根据司法实践,归纳总结出的部分常见类型案件的起诉状示范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通知》(法[2025]82号)虽要求全面推广使用示范文本,但是在第二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积极引导、尊重选择’的总体原则”,更在第二部分最后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意愿,坚决防止违规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位阶和效力问题上,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通知也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不能超越。本案中,王女士作为房屋出租人,是适格原告,起诉状中有明确、适格的被告信息,受诉法院符合管辖规定,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王女士的起诉状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


综上,要素式起诉状是法院提供给当事人的起诉状参考模板,仅起到示范和指引作用,并非必须套用的金科玉律。下级法院强行要求当事人套用要素式起诉状模板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原本的便民目的相违背,徒增了当事人在立案环节的程式负担。因此,本案中,立案庭拒收王女士的起诉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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