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合同就一定被解除了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2月12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4年8月18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一套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售卖给李先生;李先生交齐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后,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25年2月26日前将该房屋交付李先生使用;若逾期90天内,由房地产公司赔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90天,李先生享有单方解除权,且李先生有权请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请求赔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及其他费用,但截至2025年3月30日,房地产公司未向李先生交付该房屋。李先生遂于当日向房地产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明确表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等要求,但房地产公司未予回应。2025年5月20日,李先生委托律师再次寄送通知函。这次,他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再次未予回应。此后,李先生多次找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表示,李先生于2025年3月30日邮寄的通知函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此时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只同意返还购房款。李先生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认为,李先生在2025年3月30日邮寄通知函时,房地产公司交房逾期未满90日,而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李先生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当时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条件不成就,李先生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具有解除效力,只能作为协商解除的要约。房地产公司就该通知函未作回复,也未以退还购房款等事实行为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可以撤销该通知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要约以后,尚未作出同意解除的承诺之前,李先生可以通知撤销此解除合同的要约。李先生于2025年5月20日再次寄送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函,充分表明了其撤销之前解除合同的通知函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先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