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认定范围及返还规则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4月17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本是恋人,相约步入婚姻殿堂。在筹备婚礼期间,张某通过银行转给王某19万元,通过微信转账13920元,其中部分转账金额如“520”等,具有特殊含义。可是,他俩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来,他俩发生矛盾,分手了。张某主张之前转给王某的203920元均为彩礼,要求王某全额返还;而王某认为其中仅18.8万元属于彩礼,其余均为赠与。张某向律师咨询:“我转给王某的这些钱,哪些属于彩礼?王某该返还多少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爽律师介绍,彩礼通常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但习俗并非绝对标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给付财物的性质与习俗不符,应依据实际情况判断。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在恋爱和谈婚论嫁期间,此类转账往往带有增进感情的意味,不具备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特性,可是,如果转账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正常增进感情的范畴,即使形式上具有特殊含义,也可能被重新认定。所以,婚约双方在涉及彩礼给付时,最好明确款项性质,保留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并非全额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由此可知,返还比例需要至少考虑以下因素: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2、是否有生育子女;3、彩礼的实际用途;4、双方过错。因此,本案中,王某应返还张某多少彩礼,至少要结合以上因素具体分析。律师提醒,婚约财产纠纷涉及情感与财产的交织,情况复杂。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大家要了解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